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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44号(重庆洪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4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洪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西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1625115N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长寿经开区江C15-1/01地块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长寿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2019年7月12日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钢渣尾渣贮存场所未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导致少量钢渣尾渣流失到堆场旁边(靠小河沟)的边坡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长)环2011﹞70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一个月之内完成钢渣尾渣贮存场所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