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9〕29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2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8AB39C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回龙坝村
我队于2019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月18日你公司面漆喷漆房(3间)的喷漆废气按照喷漆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应当通过水帘+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排放,但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3间喷漆房分别设有另外的非法定排风口和烟囱。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及2019年4月10日正常生产时,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该非法定排风口和烟囱直接排入外环境,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及委托证明、《2018年喷漆设备运行记录(1-12月)》、《监测报告》(开创环(检)字〔2018〕第PW346号)、《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喷漆废气处理工艺流程》、《检测报告》(渝大安(环)检〔2019〕第377号)、《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现场勘查图》、《重庆旭腾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2000套木门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节选)、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回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