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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8〕104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8〕10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5201698K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东新村

2018年11月2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庆市长寿区涛鹏建材有限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所排废气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426mg/m348.7mg/m3,分别超过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的0.42倍、0.62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8]第651号)、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长)环排证(气)[2018]000409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达标排放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