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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18〕39号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8〕3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庆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09425137X

地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五育村  

2018年5月7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到重庆天雄锰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次压滤车间的水泵冷却废水和车间冲洗废水未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通过厂区截洪沟直排外环境;老渣场的渗漏液收集池已经满容量,有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新渣场渗漏液收集池的池壁破损,导致场渗漏液直接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分别对其进行了采样,经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总锰分别为8.75mg/L、18.02mg/L、16.7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4倍、8.01倍、7.35倍,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环境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2018年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