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4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sthjj.cq.gov.cn。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hpcgzcy@163.com,传真:023-89181941,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南路102号,邮政编码:40112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相关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1 |
年拆解10万辆报废汽车和年处理15万吨退役锂电池及锂镍钴中间品综合利用项目 |
重庆大足锶盐新材料产业园A区 |
重庆环锂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拟建项目属于新建,建设1条报废汽车拆解线、1条废旧磷酸铁锂电池梯级利用线、3条废旧电池拆解破碎线(三元锂电池1条、磷酸铁锂电池2条)、2条磷酸铁锂黑粉湿法处理线、1条外购粗磷酸锂粉湿法处理线、1条外购镍钴中间品湿法处理线等生产线以及配套公用、辅助、储运、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拆解报废汽车10万辆(传统燃油汽车2万辆、新能源汽车8万辆),电池梯级利用规模2.6吉瓦时,废电池再生利用年可回收铜粉、铝粉、石墨、碳酸锂、氢氧化锂、磷酸三钠、海绵铜、元明粉、碳酸锰等多种产品。 拟建项目总投资2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850万元,占总投资的1.7%。 |
(1)地表水:拟建项目废旧电池拆解破碎线放电废水、不含重金属废气处理废水经化学沉淀法除氟、除磷处理后,再与磷酸铁锂黑粉湿法处理线、粗磷酸锂粉湿法处理线等废水,以及各MVR真空系统排水一并经MVR蒸发浓缩结晶回收元明粉,二次蒸汽冷凝水全部回用于纯水制备系统。MVR二次蒸汽冷凝水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回用于纯水制备系统,不外排。萃取车间、梯级利用车间等地面冲洗废水和含重金属废气处理废水经车间化学沉淀处理,汽车拆解车间地坪冲洗废水经车间隔油处理后,再与其他车间地坪冲洗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均质+A/O+沉淀”一体化生化系统处理达标后经废水总排口排放。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进入一体化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和锅炉系统排水直接经废水总排口排放。外排废水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锶盐新材料产业园集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457-2012),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后,经专管引至邮亭镇污水处理厂排口附近排入苦水河。 (2)大气环境:拟建项目磷酸铁锂电池拆解破碎线和三元锂电池拆解破碎线回转窑热解废气经“旋风除尘+二燃室+急冷+SCR脱硝+喷活性炭粉+布袋除尘+二级碱洗”处理后达标排放;磷酸铁锂黑粉火法处理线焙烧废气经“旋风除尘+SCR脱硝+冷却+布袋除尘+碱洗”处理后达标排放;磷铁渣处理线铁红焙烧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SCR脱硝+水喷淋”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他废气按照要求采取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3)声环境: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控制噪声。 (4)地下水(土壤):拟建项目按地下水环境导则等管理要求采用分区防渗;生产废水和液体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地上“可视化”设计;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定期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 (5)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类处置。拟建项目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送综合利用或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三元锂黑粉湿法处理线浸出液除铁铝滤渣、除氟滤渣等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环境风险防范:拟建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罐区设置围堰;生产车间、危险废物暂存库设置收集沟或收集池;东厂区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2275立方米的事故池(兼初期雨水收集池),西厂区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1178立方米的事故池(兼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管网设置雨污切换阀;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大足锶盐新材料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23年)》,大足锶盐新材料产业园区分A、B两个片区各设置1个有效容积3500立方米事故池,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设置1个有效容积7500立方米事故池,苦水河排污口下游建设事故闸坝,片区事故池与集中污水处理厂事故池通过管道连接,构建“车间级+厂区级+园区级+流域级”的四级防控体系。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本项目予以备案(项目编码:2401-500111-04-01-103181) |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