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15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sthjj.cq.gov.cn。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hpcgzcy@163.com,传真:023-89181941,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南路102号,邮政编码:40112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相关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1 | 沿江高速长寿支线二期工程 | 巴南区、长寿区 |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 |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沿江高速长寿支线二期工程属新建性质,路线起点与沿江高速长寿支线一期工程相接,途经巴南区麻柳嘴镇,长寿区江南组团、凤城组团、渡舟组团、但渡镇、邻封镇,终点止于长梁枢纽,与渝长扩能高速公路相接。路线全长33.733千米,其中巴南段2.7千米,长寿段31.033千米,设计车速100千米/小时,双向四车道,路基宽度26.0米,其中长寿南互通-凤城互通段(长寿长江三桥)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33.5米。沿线设桥梁12176.5米/32座,隧道1561米/2座,互通式立交7座,服务区2处,管理处1处、养护工区1处、监控中心1处、收费站房5处、隧道洞口变电所2处、通道及涵洞61处,人行天桥2处。设计近、中、远期分别为2027年、2033年、2041年。项目施工期45个月,新建1处施工营地、15处总占地29.61公顷的弃土场(含2处碎石加工区)、3处拌合站、3处桥梁预制场,新建长度2.34千米的施工便道。 | (1)加强沿线生态保护。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便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局部路基填挖较大路段收缩边坡比减少土地占用;加强对临时占地表层土壤保护,剥离表土妥善堆存,施工结束后采取复垦综合利用、绿化等生态恢复措施,植物恢复优先选择乡土植物物种;古树名木设立防护护栏并加强植被观测;施工期尽量减少陆生动物生境的占用和破坏;施工完成后尽快恢复施工临时占地及施工迹地的植被,评价区内的施工活动应避开兽类繁殖季节施工;严格控制施工作业时间,高噪声机械作业尽量避开清晨黄昏等陆生动物活动高峰时段;桥梁施工在低水位期或枯水期进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泥浆沉淀池,将施工船舶限制在划定的施工水域内;文峰塔和十二殿石刻相邻路段施工时不得进入文物保护范围开展施工活动,严格控制振动影响,禁止爆破作业。涉及法定保护区段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占用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过程中推广湿式作业,施工场地配备洒水防尘设备,临时场地设置汽车冲洗设施;施工过程粉状物料密闭存放,散装物料采用密闭式运输;弃土场内碎石加工区应远离居民点布置,破碎、筛分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配备喷雾洒水等除尘设施;拌合站密闭作业并配备除尘设施,加强沥青拌合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维护保养,施工车辆尾气达标排放。运营期加强公路管理和路面养护,加强绿化,餐饮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3)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冲洗、洒水降尘;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施工垃圾及钻渣,施工临时占地应远离保护区侧布置;禁止施工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垃圾排放入河,钻孔泥浆循环回用,施工结束后运至弃土场处置;施工机械定期检查保养,防止发生漏油事故,废弃机械油料和废油应及时回收处理;隧道施工应采取“以堵为主,堵排结合”的防排水施工方案,采用超前注浆堵水措施,严密监测隧道涌水量与位移量;隧道涌水经沉淀后外排地表水体,龙桥隧道施工涌水应妥善处置,严禁排入龙桥水库;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运输至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沿线服务区、收费站(含养护工区、监控中心、管理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化处理装置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和道路清扫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站区及高速路面冲洗和绿化,服务区回用后剩余的部分生活污水外运至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服务区分别设置1座有效容积为22立方米的污水池。 (4)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管理,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高噪声设备避免夜间施工;对临近保护目标的施工场地通过限速、夜间禁鸣、设置隔声挡板或移动声屏障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影响;隧道工程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控制爆破量。运营期设置19处总长约5.015千米声屏障(2.5米高声屏障约1.46千米,3.5米高声屏障约3.555千米),采用柔性路面并加强道路两侧绿化,确保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达标或不恶化要求。进一步优化声屏障的形式、结构、材质、长度和高度设计,确保降噪效果。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沿线噪声敏感点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利用,线路两侧预测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宜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 (5)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隧道产生的废石应尽量加工破碎后作建材综合利用,剩余弃土石方设弃渣场消纳处置,弃渣场应设置挡渣墙及截排水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绿化等生态恢复措施。弃渣场选址不得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运营期生活垃圾定期清运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施工期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跨越长江及龙溪河路段内禁止设储油罐等危化品贮存设施,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保养防止漏油,废弃机械油料及废机油妥善回收处理。编制施工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运营期穿越扇沱水厂水源保护区设置高强度防撞栏、起止点设置警示牌,长寿长江三桥和龙溪河大桥两侧设置高强度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有效容积分别不小于402立方米、164立方米);服务区划定专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区,配套建设1座容积为40立方米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 / | 项目采取了网上公示、现场张贴、报纸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未收到公众反馈环保意见。 |
2 | 年产6万吨再生铝项目 | 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邮亭片区A区 | 重庆嘉锐铝业有限公司 | 重庆后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 该新建项目选址于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邮亭片区A区,占地面积约20482.5平方米,建设2栋生产厂房及配套公用、辅助、储运、环保设施,通过对进厂废铝料进行分拣、剥线、破碎、磁选等预处理后再进行熔炼、精炼、铸锭,年产再生铝合金锭6万吨。1号生产厂房分区布置1条废铝料预处理线、1条再生铝熔炼生产线及2条铝灰渣处理线,废铝料预处理线主要生产设备包括1台剥线机、1台破碎机和1台磁选机,再生铝熔炼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包括1台65吨蓄热式双室熔炼炉、1台25吨蓄热式精炼炉、1台35吨蓄热式精炼炉和2台20米铸锭机,每条铝灰渣处理线包括2台炒灰机和1个冷灰机;2号生产厂房为预留生产厂房。 项目总投资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95万元。 | (1)大气环境影响及措施。拟建项目熔炼炉烟气和精炼炉烟气分别经蓄热体换热急冷后和其环境集烟及集气罩收集的铝灰渣处理线进料口和出料口废气,一并经“旋风除尘+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后经1根18米高排气筒排放;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要求,对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施自动监测。废铝料预处理线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处理,颗粒物排放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后经1根18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油烟、非甲烷总烃满足重庆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后引至屋顶排放。拟建项目厂界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未超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邮亭片区A区规划范围,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医院、学校、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今后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这些环境保护目标。 (2)地表水环境影响及措施。拟建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产生量约10.63立方米/天,食堂餐饮废水先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和其他生活污水一并经生化池处理,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排放浓度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进入双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苦水河。双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建处理规模为1万立方米/天,采用改良型卡式氧化沟工艺,目前处理量约3000立方米/天,能够满足拟建项目废水处理需要。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废水排放不会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带来大的影响。 (3)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及措施。拟建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生产厂房内含油废铝料预堆存区、油料间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生产厂房其他区域及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冷却水循环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及沉淀池、生化池、隔油池、事故池等一般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危险废物暂存间基础防渗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环境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4)声环境影响及措施。拟建项目噪声源主要包括破碎机、熔炼炉、精炼炉、炒灰机、水泵、空压机等,噪声源源强为80~90分贝。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区域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可以接受。 (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措施。拟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熔炼炉、精炼炉及铝灰渣处理废气除尘灰及废布袋,铝灰渣处理后的剩余二次铝灰,熔炼车间降尘,设备检修维护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含油棉纱和手套,产生量合计约5960吨/年,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铝料预处理分选出的废金属、废塑料、废橡胶,熔炼炉、精炼炉产生的废耐火材料,废包装材料、生化池污泥、餐厨垃圾和生活垃圾,产生量合计约934吨/年,废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耐火材料、废包装材料外卖综合利用,生化池污泥委托专业公司定期清掏,餐厨垃圾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一般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带来大的影响。 (6)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建项目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0.558、0.074吨/年;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0.680、13.2吨/年。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以大足府函〔2023〕49号文明确,拟建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来源于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工业园区重点排污企业双桥集团(重庆)轮胎有限公司清洁能源技改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指标来源于重庆市双桥双泉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双桥集团(重庆)轮胎有限公司清洁能源技改项目可削减二氧化硫308.941吨/年、氮氧化物142.481吨/年,已取得环评批复,最迟于2023年7月完成。重庆市双桥双泉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可削减化学需氧量73吨/年、氨氮51.1吨/年。 (7)碳排放评价。拟建项目碳排放主要来自燃料燃烧,主要通过采用蓄热式熔炼炉和精炼炉以及废气处理系统采用变频风机等措施进行节能减排。拟建项目碳排放总量为7539.3789吨二氧化碳/年,其中燃料燃烧排放量为7418.0736吨二氧化碳/年,净购入电力碳排放量为121.3053吨二氧化碳/年。拟建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为0.28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低于《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给出的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参考值1.69吨二氧化碳/万元。企业应加强碳排放管理,通过设备、技术、工艺改造等节能措施,进一步减少碳排放。 (8)环境风险及措施。拟建项目二次铝灰、除尘灰储存区采用木板垫层防潮,四周设置1米高围挡,配备除湿机和氢气、甲烷、氨等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禁止采用消防水进行灭火,配备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消防砂、灭火毯等消防和应急设施与物资;油料间设置托盘;厂房内设置受潮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储存间,负压排气经水喷淋塔处理后排放;厂区设置有效容积15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和有效容积240立方米的事故池,雨水管网设置雨污切换阀,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采取以上措施,拟建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 拟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已经在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拟建项目符合《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等规定,符合《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邮亭片区A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 拟建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4449.99吨标准煤(当量值),已在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办理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备案手续。拟建项目符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环环评〔2021〕45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相关要求的通知》(渝环办〔2021〕168号)的相关要求。 | 拟建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