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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表20221222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2日—2022年12月28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sthjj.cq.gov.cn。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hpcgzcy@163.com,传真:023-89181941,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南路102号,邮政编码:40112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相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1

重庆酉阳华茂垃圾协同循环处置基地项目医疗垃圾处置中心项目

重庆市酉阳县铜鼓镇铜鼓村5组

酉阳县华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拟选址位于重庆市酉阳县铜鼓镇铜鼓村5组,属新建性质,总占地面积11545.1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227.73平方米。项目采用“高温蒸汽灭菌”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为5吨/天,服务范围为酉阳县行政区域,处置医疗废物类别包括感染类废物(废物代码831-001-01)和损伤类废物(废物代码831-002-01),不适用于处置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项目主要建设1栋医疗废物处理车间,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依托工程,其中主体工程包括医废处置区、破碎区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排水、供电、冷却水循环系统;辅助工程包括蒸汽供给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清洗消毒系统、车间库房、化验室、办公室、更衣室等;储运工程包括运输系统、接受贮存系统、冷库、储药间;环保工程包括化粪池、污水处理站、污水暂存池、危险废物暂存间、初期雨水及事故池(合建);依托工程包括酉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垃圾贮存系统。环评要求依托的焚烧发电厂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垃圾贮存系统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充分考虑设置工作人员专用的衣物穿脱区、消杀区、生活区等区域,以应对突发疫情相关管理要求。项目属于“未批先建”,生产厂房部分建成,酉阳县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于2022年8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单位已缴纳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施工期遗留环保问题主要是场地开挖弃土未采取临时覆盖措施,环评提出弃土堆放场地应加膜覆盖以防止水土流失。

项目总投资为4393.5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16.9万元,占总投资的2.92%。

(1)大气环境: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冷库贮存废气、高温蒸汽处理废气、高温蒸汽完成后开门废气、破碎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颗粒物、臭气浓度。项目废气通过抽风系统或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套处理能力10000立方米/小时的废气处理系统,经“水喷淋+高效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医疗废物储存于专用的密闭包装的周转箱内,存放于生产厂房内周转箱清洗消毒区或冷库内,采取冷库负压密闭、污水处理站臭气定期除臭、加强车间通风及厂区绿化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后,厂界污染物浓度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厂区内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环评综合考虑,项目设置自生产厂房外扩2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或建设居住区、学校、医院及其他对环境空气敏感的环境保护目标。采取上述措施后,运营期废气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2)地表水环境:运营期生活污水产生量0.76立方米/天,经处理规模为2立方米/天的化粪池预处理;车辆清洗消毒废水、周转箱消毒清洗废水、冷凝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淋浴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等生产废水产生量11.11立方米/天,与初期雨水进入处理规模为20立方米/天的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沉淀+消毒”预处理应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预处理标准限值后(其中氨氮应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标准限值)进入有效容积为160立方米的污水暂存池,再与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专用污水管道排入依托的酉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低浓度废水处理系统经“格栅+调节+絮凝沉淀+强制水解酸化+厌氧、好氧、沉淀一体化”处理应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中直流冷却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石灰浆配浆用水和炉渣封渣水。采取上述措施后,运营期废水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3)地下水:拟采取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分区防渗,其中冷库、周转箱清洗区、医废处置区、破碎区、污水处理站、污水暂存池、初期雨水及事故池、排污沟、储药间、化粪池等区域为重点防渗区,防渗性能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停车场等区域为一般防渗区,防渗性能不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厂区道路等为简单防渗区,一般地面硬化即可。废水管网可视化。设置3处地下水监控井对地下水质量定期开展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4)土壤:项目原料及产品储存、装卸、运输、处置、污染治理等全过程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加强生产设施日常巡查,设置1处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点。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5)声环境: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高温蒸汽灭菌设备、破碎机、风机、水泵等设备噪声,源强为70~85分贝。在采取隔声、减振、消声、设置绿化带等噪声防治措施后,环评预测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要求。

(6)固体废物: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软水制备废树脂等一般工业固废,医废残渣、破损周转箱、废活性炭、废滤膜、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油废手套及棉纱、废含汞荧光灯管、空压机含油废液、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产生量2.1吨/年,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置。软水制备废树脂等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0.1吨/年,交由厂家更换时回收。危险废物产生量约1491.997吨/年,其中废活性炭、废滤膜、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油废手套及棉纱、废含汞荧光灯管、空压机含油废液、废润滑油产生量4.322吨/年,分类贮存于1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废渣产生量1487.5吨/年,破损周转箱产生量0.175吨/年,运至酉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台账管理制度,冷库、危险废物暂存间均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落实相关污染控制措施,按照危险废物种类及特性分类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医疗废物包装、运输车辆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 )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采取上述措施后,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7)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主要为医疗废物在收运、冷库贮存、高温处置等过程中泄漏引发的次生污染。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医疗废物运输按照规划专用行车路线行驶,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医疗废物收运过程分类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置于密闭的周转箱内由专用密闭车辆装载运输;划定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消毒区域,医疗废物贮存于设置备用电源的冷库内;生产车间设截排水沟,化学品储存间等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厂内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监视监控系统、危险废物标牌,配备消防砂、灭火器、吸附毡等消防应急物资;设置1座有效容积为17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及事故池、雨污切换阀;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采取措施后,项目环境风险可接受。

(8)总量: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302吨/年,非甲烷总烃0.1678吨/年。项目应按要求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重庆市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出具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
2019-500242-77-01-080630)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

2


页岩气钻井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及物流运输项目(一期)

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煤电化园区B3-01地块

中石化西南石油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拟选址位于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煤电化园区B3-01地块,占地面积约3.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3万平方米。项目建成后主要处置重庆市南川、彭水、荣昌、永川、綦江片区页岩气开采产生的油基岩屑(废物代码072-001-08),油基岩屑处理规模为10万吨/年,分两阶段实施,其中一阶段处理规模4万吨/年,采用序批式热脱附处理工艺,二阶段处理规模6万吨/年,采用连续式热脱附处理工艺。油基岩屑热脱附后的回收油在满足《炉用燃料油》(GB25989-2010)中馏分型F-D2相关指标要求后作为燃料油产品定向供应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单位利用,或满足馏分型F-D1或馏分型F-D2相关指标要求定向供应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工程服务分公司作为钻井液调配油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其中主体工程包括油基岩屑预处理及进料系统,油基岩屑处置车间(热脱附炉系统、回收油冷凝分离系统、回收油精制系统),热脱附剩余固相包装系统等,其中一阶段建成8台序批式热脱附炉、4套回收油冷凝分离系统、相关配套工程等,二阶段新增2台连续式热脱附炉、2套回收油冷凝分离系统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水、制氮系统、冷却循环水系统等;辅助工程包括办公楼、化验室、地磅、机修间等;储运工程包括油基岩屑暂存库、热脱附剩余固相暂存库、成品油罐区、装卸区、原辅材料间等;环保工程包括油基岩屑暂存间废气处理系统、热脱附不凝气及燃烧器废气处理系统、热脱附剩余固相包装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站废气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水处理站、初期雨水及事故池等。项目劳动定员60人,每天运行时间24小时,年工作日300天。

项目总投资为13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946万元,占总投资的6.96%。

(1)大气环境:运营期主要废气为油基岩屑暂存库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不凝气燃烧废气、序批式热脱附剩余固相冷却废气、连续式热脱附回收油精制废气、热脱附剩余固相包装废气、储油罐呼吸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实验室废气、食堂油烟,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氟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密闭暂存库微负压抽风后的油基岩屑暂存库废气经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处理应达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热脱附不凝气经两级碱喷淋+两级水阻阀净化后作为补充燃料进入热脱附燃烧器,一阶段序批式热脱附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不凝气燃烧废气经水冷间接换热+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后,与序批式热脱附剩余固相冷却废气一并经水喷淋+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进一步处理应达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限值要求后经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二阶段连续式热脱附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不凝气燃烧废气,与连续式热脱附回收油精制废气一并经水喷淋+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应达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限值要求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热脱附剩余固相包装废气经两阶段分别设置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应达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限值要求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6)排放。密闭管道收集的储油罐呼吸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经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实验室废气由通风系统收集后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应达《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要求后由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采取油基岩屑暂存库密闭式设计且设微负压抽风系统,物料输送及进出料采取密闭式管道,密封设备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加强车间通风及厂区绿化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后,厂界污染物浓度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厂区内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环评综合考虑,项目设置自厂界外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现状无居民区、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不得规划或建设居住区、学校、医院及其他对环境空气敏感的环境保护目标。采取上述措施后,运营期废气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2)地表水环境:运营期二阶段实施后全厂生活污水产生量5.4立方米/天,经处理规模为6立方米/天的化粪池预处理,其中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预处理;车辆清洗及地面清洁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冷凝分离系统排水、实验室废水等生产废水产生量55.928立方米/天,与初期雨水、预处理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处理规模为100立方米/天的废水处理站,采用“格栅+隔油+破乳+混凝沉淀+气浮+芬顿氧化+絮凝沉淀+调节+水解酸化+两级AO+沉淀+石英砂及活性炭过滤”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热脱附剩余固相冷却喷淋用水,回用水量约12.733立方米/天,无法回用的废水(48.595立方米/天)经处理满足万盛煤电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后,排入万盛煤电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应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扶欢河。采取上述措施后,运营期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3)地下水:拟采取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分区防渗,其中油基岩屑暂存库、油基岩屑处置车间、成品库房、废水处理间、成品油罐区、废气治理系统基础、事故池、危险废物暂存间、原辅材料暂存间等区域为重点防渗区,防渗性能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机修间、化粪池等区域为一般防渗区,防渗性能不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办公楼、地磅、门卫等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取一般地面硬化即可。生产废水管网可视化。设置3处地下水监控井对地下水质量定期开展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4)土壤:项目原料及产品储存、装卸、运输、处置、污染治理等全过程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加强生产设施日常巡查,设置1处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点。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5)声环境: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提料机、振动筛、离心机、制氮装置、空压机、冷却塔、风机、泵类等设备噪声,源强为75~88分贝。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设消声器等措施后,环评预测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固体废物:运营期二阶段实施后全厂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废包装袋、化粪池生化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废活性炭、分选渣、结焦渣、废布袋、实验废液、废药剂甁(桶)、废水处理站含油污泥、废机油、含油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热脱附剩余固相。生活垃圾产生量约9.0吨/年,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35.05吨/年,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化粪池生化污泥交由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置。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含油污泥产生量约280吨/年,进入热脱附炉处理。危险废物产生量约358.57吨/年,暂存于5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热脱附剩余固相产生量约77784.03吨/年,贮存于储存规模约7290吨的热脱附剩余固相暂存库,热脱附剩余固相产生后须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未鉴别前应按危险废物管理,交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投产后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结论执行相关固体废物管理要求,若鉴别结论为不属于危险废物,在满足《页岩气勘探开发油基岩屑处理方法及控制指标》(GB/T 41518-2022)以及参照执行的《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综合利用后剩余固相利用处置标准》(DB51/T 2850—2021)限值要求后,可采用供应周边建材企业用作制砖原料等综合利用方式处置。下游综合利用或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采取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满足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热脱附剩余固相有害物质在后续综合利用或处置过程中环境风险可控。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台帐管理与转移联单制度。油基岩屑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热脱附剩余固相暂存库均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落实相关污染控制措施,按照危险废物种类及特性分类贮存,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定期转运处置。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采取上述措施后,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7)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主要为油基岩屑、回收油等物料泄漏后引发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油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及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油基岩屑、回收油运输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密闭运输;按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油基岩屑暂存库、油基岩屑处置车间、原辅材料暂存间设置截流沟、收集池;成品油罐区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围堰;厂区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105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及雨污切换阀,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完成前,项目不得投产;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便携式气体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应急物资,设置风险事故应急撤离路线指示标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采取措施后,项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8)碳排放:核算边界内所有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排放源为燃料燃烧、工业过程排放、净调入电力,核算项目实施后年碳排放总量为22496.095吨二氧化碳,单位工业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20吨/万元。排放控制管理措施包括优化布局、节能降耗、优化管理等具体内容。

(9)总量:项目一阶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141 吨/年,二氧化硫0.176 吨/年,氮氧化物1.992 吨/年,非甲烷总烃0.149吨/年;化学需氧量0.282 吨/年,氨氮0.028吨/年。二阶段实施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425吨/年,二氧化硫0.183吨/年,氮氧化物4.060吨/年,非甲烷总烃1.014吨/年;化学需氧量0.704吨/年,氨氮0.070吨/年。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已出具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情况说明。

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已核发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4-500110-04-01-250116)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