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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表20220609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2年6月9日—2022年6月15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sthjj.cq.gov.cn。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cqhbjhpc@163.com,传真:89181941,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南路102号,邮编:40112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相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1

重庆晟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

大足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

重庆晟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重庆傲越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租用大足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6幢厂房第2层2#厂房,建设1条自动挂镀锌生产线和1条自动挂镀铬生产线,配套建设化学品储存间、原料及成品仓库、办公室、循环冷却水系统及环保工程等,年总表面处理规模为4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5万元,占总投资的22.5%。

(1)大气环境:项目采取围闭措施,生产线废气经“顶部抽风+双侧槽边抽风”收集,镀锌生产线废气收集后经二级喷淋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镀铬生产线含铬酸雾废气收集后经铬酸雾回收器网格回收和二级喷淋酸雾处理塔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镀铬生产线其它废气收集后经二级喷淋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排放氯化氢、铬酸雾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酸雾处理塔设置独立电表和自动加药装置。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可以接受。

(2)地表水环境:项目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各类废水经收集池收集后分别进入加工区污水处理站对应的各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60%回用于加工区企业电镀生产线,其余40%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经处理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后排入新胜溪,汇入苦水河,2022年12月31日后总铬、六价铬等第一类污染物达《重庆市电镀行业废水污染物自愿性排放标准》(T/CQSES 02-2017)表1排放限值、其他因子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后排入新胜溪,汇入苦水河。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废水排放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可接受。

(3)地下水:项目生产线镀槽等设置于厂房2层,生产线镀槽架高0.4米布置,生产线设置接水托盘;生产废水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设计;电镀生产线作业区、固体危化品存放区、液体危化品存放区按重点防渗区采取相应的防腐防渗措施,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4)土壤:项目通过采取废气治理、生产废水输送管道可视化、车间防腐防渗、设置物料泄漏收集系统、设置事故水收集系统等措施后,项目对区域土壤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5)声环境: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固体废物: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废槽液、槽渣、废滤芯、废化学品包装材料、车间废拖把和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废RO膜等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合格品、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制纯水产生的废活性炭、废金属渣等一般工业固废由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交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7)环境风险:项目严格按相关设计规范对车间进行设计和建设;生产线设置接水托盘,生产线四周设置围堰;酸雾净化塔设置接水盘;液体危化品存放区设置围堰;依托加工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8)总量控制:项目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镍、总铬排放量分别为0.0957吨/年、0.01吨/年、0.02千克/年、0.33千克/年。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核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09-500111-04-05-407504)。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