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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表20210429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8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sthjj.cq.gov.cn。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cqhbjhpc@163.com,传真:89181941,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邮编:401147。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相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1

重庆天博环保有限公司年收集并利用2万吨废有机溶剂项目

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晏家组团

重庆天博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拟建项目选址位于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晏家组团B标准分区晏B10-1-3/03东部地块,占地面积59811平方米,主要建设1套涂装废溶剂回收装置、2套电子废溶剂回收装置、3套制药废溶剂回收装置及配套公辅设施,年收集利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代码为900-402-06、900-404-06的废有机溶剂20000吨,其中涂装废溶剂2500吨、电子废溶剂2500吨、制药废溶剂15000吨。涂装废溶剂回收主要工序包括原料预处理、萃取、精馏,回收产物为含甲苯、二甲苯的混合溶剂;电子废溶剂回收主要工序包括原料预处理、精馏,回收产品包括丙二醇甲醚醋酸酯、异丙醇、丙酮、N-甲基吡咯烷酮;制药废溶剂回收主要工序包括原料预处理、萃取、精馏等,回收产品包括正己烷、乙二醇、异丙醇、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异丙酯、丙酮。拟建项目回收得到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原则上返回原废溶剂产生行业使用或降级用于化工行业作溶剂使用。拟建项目建设1套规模为8000吨/年的回转窑焚烧炉,用于焚烧处理拟建项目回收废有机溶剂过程产生的废液和废渣。拟建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42万元,占总投资的9.61%。

(1)大气环境:拟建项目罐区废气、氮封废气和收集的散点废气经“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处理,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甲醇应达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臭气浓度处理应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1#)排放。原料和产品库房废气经“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甲醇应达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臭气浓度处理应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经15米高排气筒(2#)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甲烷总烃应达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处理应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经15米高排气筒(3#)排放。中心实验楼实验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收集后分别经“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甲烷总烃应达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臭气浓度处理应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分别经20米高排气筒(4#)、15米高排气筒(5#)排放。危废焚烧炉废气经“SNCR脱硝+急冷+干式吸收(活性炭和消石灰)+布袋除尘+两级碱液喷淋”处理应达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后经35米高排气筒(6#)排放。各回收装置真空耙式干燥器和精馏产生的不凝气正常情况下送入危废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停炉时,经-10℃低温水冷凝预处理后与罐区废气、氮封废气和收集的散点废气一起经“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1#)排放。拟建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甲醇排放浓度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拟建项目以焚烧炉排气筒为中心设置800米环境防护距离,超出企业东厂界490米、超出西厂界735米、超出南厂界690米、超出北厂界525米,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环境防护距离内也不应规划建设这类环境保护目标。(2)地表水环境:拟建项目排放废水包括生产工艺废水、实验室废水、地坪冲洗废水、真空系统排水、危废焚烧炉脱酸废水、废气碱喷淋废水、循环冷却水站排水、软水站排水、锅炉排水、生活污水等。生产工艺废水、实验室废水等高浓废水经“芬顿氧化+絮凝沉淀”物化预处理后,焚烧炉脱酸废水、废气碱洗塔废水等高盐废水经“软化+絮凝沉淀+多效蒸发”物化预处理后,地坪冲洗废水、真空系统排水等高SS废水经“絮凝沉淀”物化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水解酸化+厌氧反应+A/O”处理后排放。循环冷却水站排水、软水站排水、锅炉排水经“MBR+NF”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全部回用于危废焚烧系统中的急冷塔和脱酸用水,浓水进入高盐废水预处理系统。拟建项目外排废水经处理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等应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甲苯、二甲苯等特征污染物应达一级标准,氨氮应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标准,总磷、氯化物、硫酸盐应达到园区中法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后,进入园区中法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457-2012)(COD执行60mg/L)后排入长江。(3)地下水:拟建项目生产废水和液体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设计,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等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一般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1.5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监测环境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4)土壤:拟建项目土壤污染途径主要包括大气沉降、垂直入渗、地面漫流等。通过采取废气治理、分区防渗、设置围堰、设置事故池和事故水收集系统等措施后,拟建项目对区域土壤环境的影响可接受。(5)声环境:拟建项目噪声源主要包括风机、空压机、冷却塔、水泵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6)固体废物:拟建项目严格按照入场控制指标要求对涂装、电子、医药废溶剂原料进行指标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废溶剂原料不予接收,并详细记录入场原料的检测台账,对台账和各化验单归档。拟建项目涂装废溶剂回收得到的含甲苯、二甲苯的混合溶剂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返回给拟建项目涂装废溶剂来料企业废溶剂产生工序使用,暂存和转移等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拟建项目废溶剂蒸发及干燥预处理产生的杂质、精馏塔釜残液、精馏轻组分或过渡组分等经自建回转窑焚烧炉焚烧处置;焚烧炉飞灰、废包装桶、废棉纱手套、检修产生废机油、污水处理站污泥、污水处理站废膜、污水处理站废盐、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软水站废树脂交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转移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5号令)执行转移联单制度。(7)环境风险:拟建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包括甲苯、二甲苯、异丙醇、丙酮、正己烷、乙酸乙酯、乙酸异丙酯、98%硫酸、30%液碱、25%氨水等,环境风险潜势为Ⅲ级。拟建项目已通过了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安全条件审查(长应急危化项目设立审字〔2021〕2号),拟建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可能存在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泄漏的生产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装置区设置环形沟,装卸区设置导流沟及收集池,原料及产品库房设置收集沟及收集池,危废暂存间设置应急收集池;罐区设置围堰或防火堤;全厂设置有效容积2500立方米的事故池,雨水管网设置雨污切换阀;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拟建项目所在片区正在规划建设21500立方米的片区级事故池及附属工程,目前正在建设招标,预计年底建成投入使用,环评要求在片区事故池及附属工程建成前,拟建项目不得生产。(8)总量控制:拟建项目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为1.553吨/年、0.07吨/年。拟建项目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总量分别为6.99吨/年、39.45吨/年、11.3吨/年。总量指标应按照总量控制相关要求获取。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9-500115-77-03-062723)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