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渝府办发〔201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5)
1.5事件分级………………………………………………(5)
2组织指挥体系……………………………………………(8)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8)
2.2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8)
2.3现场指挥机构…………………………………………(9)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9)
3.1监测………………………………………………………(9)
3.2预防……………………………………………………(10)
3.3预警……………………………………………………(10)
3.4信息报告………………………………………………(12)
4应急响应…………………………………………………(13)
4.1分级响应………………………………………………(13)
4.2响应措施 ………………………………………………(14)
4.3响应终止………………………………………………(18)
5善后工作…………………………………………………(18)
5.1损害评估………………………………………………(18)
5.2事件调查………………………………………………(18)
5.3善后处置………………………………………………(18)
6应急保障…………………………………………………(18)
6.1队伍保障………………………………………………(18)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19)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9)
6.4技术保障 ………………………………………………(19)
7宣传培训和演练 ………………………………………(20)
8附则………………………………………………………(20)
8.1预案管理………………………………………………(20)
8.2预案解释………………………………………………(20)
8.3预案实施………………………………………………(2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对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维护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体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中对防范和处置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区段河长≥10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1.5.2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
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6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8)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
(8)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救灾办、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监测、医疗救护、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职责见附件1)。
2.2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涉及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一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应对,其他区县(自治县)密切配合。
2.3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环保部门通过水环境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质状况;水利、水文部门通过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文情势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市政部门通过饮用水取供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水厂取供水水质情况;卫生计生部门通过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监测体系,利用交通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安监部门要利用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发现可能导致长江三峡库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互通情况。
3.2预防
3.2.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环保、安监、公安、消防、交通(含港航)、海事、市政、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2.2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可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3.2.3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接受其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3.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环保部门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 导工作。
3.3.4预警调整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报送途径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公安、交通(港航)、海事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也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市环保局报告,或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向市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立即分别向国务院应急办、环境保护部报告。
3.4.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3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安监、交通、公安、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发生较大、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应对。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环境保护部以及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协调。
4.2响应措施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污染处置方案,组织综合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力量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理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理处置受污染环境介质。各有关部门、涉事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和类别,按以下规定协同处置: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环保、交通(港航)、海事、卫生计生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排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安监、交通(港航)、海事、市政、卫生计生、水利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港航)、公安、安监部门要会同环保、消防、海事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海事、交通(港航)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先确定泄漏源、泄漏危险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后再处理泄漏物。
4.2.2应急供水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供水单位加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力度,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当供水水质安全无法保障时,立即停止取水,并采取启用备用水源、水厂间调剂补给、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工程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4.2.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市政、水利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供水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
4.2.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中毒事件。
4.2.7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职权划分,按照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或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 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市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流域、水文、水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污染源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市环保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渝办发〔2011〕3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