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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重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重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重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市在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广大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以及普查对象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了重庆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市普查对象数量70016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5380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4730个,生活源9208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235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39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91万吨,氨氮1.43万吨,总氮5.24万吨,总磷5062.56吨,动植物油8192.51吨,石油类256.18吨,挥发酚1.07吨,氰化物0.12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85吨。

重点流域(长江、嘉陵江和乌江)水污染物排放量(不包括生活源):化学需氧量15.65万吨,氨氮3748.91吨,总氮23911.99吨,总磷3282.16吨,石油类256.09吨,挥发酚1.07吨,氰化物0.12吨,重金属0.84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2.89万吨,氮氧化物25.77万吨,颗粒物24.64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5.14万吨。

重点区域(市辖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1.11万吨,氮氧化物7.88万吨,颗粒物18.7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7.29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源普查对象53804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沙坪坝4496个,涪陵3424个,巴南3274个,九龙坡3153个,大足3064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2.36%。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6163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043个,金属制品业5675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3.23%。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7265套,设计处理能力203.16万立方米/日,年处理量2.30亿立方米。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3万吨,氨氮765.73吨,总氮2358.28吨,总磷194.42吨,石油类256.18吨,挥发酚1068.58千克,氰化物119.87千克,重金属708.82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43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27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0.2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49.18%。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造纸和纸制品业175.06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66.25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22.8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60.61%。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729.74吨,农副食品加工业378.97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02.5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59.84%。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64.25吨,汽车制造业36.68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6.6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60.46%。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121.72吨,通用设备制造业32.45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3.1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69.21%。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948.02千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17.54千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96千克。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99.99%。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07.27千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46千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67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99.61%。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178.45千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143.63千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41.86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65.45%。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144套,脱硝设施240套,除尘设施12474套。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49万吨,氮氧化物8.48万吨,颗粒物16.8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5.45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77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37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4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2.35%。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04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7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8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7.71%。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67万吨,非金属矿采选业2.0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16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64.5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68万吨,汽车制造业0.82万吨,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0.5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55.78%。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495.86万吨,综合利用量1841.3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6.20万吨),处置量414.03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54万吨),本年贮存量247.19万吨,倾倒丢弃量0.03万吨。

2.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68.00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67.49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3.25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重庆市8类重点行业360家企业的监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2家,分布在彭水县、南川区,均为煤矿企业。

重庆市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的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约为4000吨;未发现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本次普查涉及农业种植业的区县37个,水产养殖的区县37个,畜禽养殖的区县37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4730个。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03万吨,氨氮3003.46吨,总氮22108.20吨,总磷3163.19吨。

(二)种植业。

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607.64吨,总氮13075.33吨,总磷1464.72吨。

秸秆产生量为866.03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723.41万吨,秸秆利用量657.22万吨。

种植业地膜使用量21367.84吨,多年累积残留量2805.01吨。

(三)畜禽养殖业。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30万吨,氨氮1056.34吨,总氮7967.91吨,总磷1606.48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35万吨,氨氮525.15吨,总氮4585.20吨,总磷952.27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261.62吨,氨氮339.48吨,总氮1064.97吨,总磷91.99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9208个。其中农村居民生活源以行政村为基本调查单元共计6893个,其他普查对象包括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764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29个、加油站1522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00万吨,氨氮10413.98吨,总氮27821.56吨,总磷1700.94吨,动植物油8192.51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67万吨,氨氮4423.68吨,总氮16484.25吨,总磷783.72吨,动植物油693.41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32万吨,氨氮5990.29吨,总氮11337.31吨,总磷917.22吨,动植物油7499.10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39万吨,氮氧化物1.44万吨,颗粒物7.3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6.07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148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57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30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76.08吨,氨氮66.24吨,总氮95.24吨,总磷4.01吨,重金属146.37千克。

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8.17吨,氮氧化物188.90吨,颗粒物62.19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148个,污水年实际处理量14.03亿立方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740个,处理污水13.07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79个,处理污水7238.55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319个,处理污水2196.23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10个,处理污水159.59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35.51万吨,氨氮32257.43吨,总氮35021.35吨,总磷4348.67吨,动植物油7300.52吨。

干污泥产生量19.82万吨,处置量19.18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57个,垃圾处理量681.08万吨,其中:填埋489.52万吨,焚烧153.83万吨,其他方式处理0.01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30个,其中危险废物处置厂18个,(单独)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2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65.96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34.77万吨。

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处置工业危险废物17.58万吨,处置医疗废物2.12万吨,处置其他危险废物2.33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2.74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527.34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8.9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634.79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8920.00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31.47万次。

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5.83万吨,颗粒物0.4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3.62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0.32万吨,颗粒物0.1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99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5.51万吨,颗粒物0.3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62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氮氧化物3.90万吨,颗粒物0.1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41万吨;

农业机械:氮氧化物1.27万吨,颗粒物0.1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19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氮氧化物482.93吨,颗粒物18.02吨,挥发性有机物26.31吨;

民航飞机:氮氧化物0.28万吨,颗粒物93.64吨,挥发性有机物182.56吨。


    
注释

重点区域(市辖区):包含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綦江区、大足区、渝北区、巴南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及两江新区。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工业企业处理设施处理后直接排入环境的量,和再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最终进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不含散户)、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的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入河(海)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发表调查。

挥发性有机物核算范围: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及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有组织排放、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建筑涂料与胶粘剂使用,城市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民用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