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干部任免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

1、问: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答:这是指列为参照执行范围的,除了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工作纪律外,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前提下,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区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问: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是否参照执行《干部任用条例》?
    答:中央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较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在某些方面有其特殊性,《干部任用条例》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参照执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对其领导人员的管理也是适用的。
    3、问: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这里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
    答:包含。《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如“地(厅)、司(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4、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两个以上职位”,有无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的要求?是否包括非领导职务?是否包括兼职?
    答:《干部任用条例》对每个职位的任职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两个以上职位包括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包括兼职。
    6、问:某干部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分管工业,后来分工调整改为分管城市建设。这是否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答: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等其他类似情况,都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
    7、问:副部级单位中,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怎么把握?从副司长(正处级)提任司长(副司级),在副司长岗位上需要任职几年?
    答:副部级单位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应以职务而不是职级把握为宜。副司长提任司长,在副司长岗位上需要任职两年以上。副省级城市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也照此掌握。
    8、问:副部级单位的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副司长(正处级),是否属于越级提拔?
答:是。副省级城市干部类似情况的提职也属于越级提拔。
    9、问:如何理解和把握第十条中“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的规定?
    答: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10、问:第十一条规定,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这里的“推荐”是否指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都要采用?
    答: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11、问:第十六条规定,领导班子换届,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原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拟作为正职人选考察对象,是否需要公示?
    答:一般需要公示。这里所指的“新进党政领导班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从班子以外进入到班子中;二是在本班子中提升职务。其他类似情况,如常委、组织部长拟作为副书记人选考察对象,副市长拟作为常委、副市长人选考察对象均要进行公示。政府正职拟作为党委正职人选考察对象时是否公示,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12、问: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答: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但是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和不事张扬的干部主持公道。
    13、问: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决定之日”的含义是什么?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其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1)这里的“决定之日”是指党委(党组)对干部的任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日期,并非是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的日期。(2)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经备案部门审核无异议,其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他类似情况,如双重管理干部任职需征求协管方意见的等,任职时间均自主管方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14、问: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能否允许其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答:(1)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2)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15、问:第五十条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答:这是指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组织研究也可适当放宽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所需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