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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环境风险分级方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渝环便函【2015】13号

科技标准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环境风险分级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15〕145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3.1突发环境事件”的修改建议

该定义应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保持一致。

理由:按照国办函〔2014〕119号进行定义,既便于统一理解和认识,也更具有权威性。

二、关于表1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修改建议

将表格第五部分 其他类物质及污染物(p中第242油类物质(矿物油类,如石油、汽油、柴油等;生物柴油等)的临界量标准值由“2500”调整至“210”,并将单位由修改为立方米

理由:如果将临界量标准值定为“2500”,则贮存量在2500吨以下的油库环境风险等级直接归为“一般”,而重庆市地处三峡库区腹地,且沿江存在较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旦发生油类泄漏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建议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中一级加油站总容积上限210立方米进行设定。同时,油类物质按照“立方米”计算更能符合实际计量习惯。

三、关于“5.1.2计算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的修改建议

将“当Q<1时,企业直接评为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修改为“当0.05≤ Q<1时,直接评为一般环境风险等级,当Q<0.05时则不纳入《企业环境风险分级方法》进行评估”。

理由:一是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版的《环境应急管理概论》(2011年1月第1版)第71页有关环境风险源初步排查的阐述,该企业风险物质的数量不计入筛选过程计算;二是不一定所有的工业企业都应作为环境风险源企业进行监管,如不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则不应纳入环境风险源企业管理。

    附件1:重庆环境监察总队应急处关于反馈《企业环境风险分级方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_刘拟孙改龚审.doc.doc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