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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有哪些要求?

日期: 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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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办法还未出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控:一是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二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第四条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三是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 对审批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道、铁路等线性项目, 应当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