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频次,有什么管理要求?
对已安装进出口在线监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半年一次监测进出水浓度,同步开展比对监测,并完成结果报送;对未安装进出口在线监测设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报送进出水浓度监测数据,2000吨(含)/天以上规模的按每月一次进行报送,2000吨/天以下规模的按每季度一次进行报送,鼓励各区县对进水浓度和水量按月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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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