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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