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罚款。
重庆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指的是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一般为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建成区,具体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划定文件为准。根据我市现行规定,在禁用区,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