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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沙坪坝区上桥片区D03单元03街区B8-2等地块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重庆市沙坪坝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沙坪坝区上桥片区D03单元03街区B8-2等地块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将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报告书》的总体审查意见

重庆一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基本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要求,评价方法基本适当,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预测,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总体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可以作为规划修改和实施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规划概述

(一)原规划内容及实施情况

规划范围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片区,隶属《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中D03城市单元03街区,紧邻内环快速路东侧,北临金桥路,规划面积6.66公顷。原规划二类居住用地4.77公顷,商住混合用地1.40公顷,防护绿地0.03公顷,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0.46公顷。截止202511月,规划居住用地除胜利小区和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外未进行开发。

规划区现状废水主要为居民生活污水,经西侧沿凤中路的污水干管排入高滩岩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清水溪,高滩岩污水处理厂现状建设规模为40000立方米/天,排水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二)本次规划概况

为推动沙坪坝区上桥片区开发,盘活现状低效用地,优化地块空间布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拟对D03单元03街区B8-2等地块进行详细规划修改。根据编制的《沙坪坝区上桥片区D03单元03街区B8-2等地块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拟将B8-2地块除西侧现状胜利小区约0.22公顷和公路运输集团公司0.34公顷保留为居住用地外,其余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调整面积约为3.34公顷。调整后建设用地面积保持不变,居住用地减少3.34公顷,新型产业用地(M0)增加3.34公顷,道路交通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防护绿地)不变。规划新型产业用地(M0)主要发展方向为开展创新医疗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验证、技术交流等,主要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划区内入驻企业间接排放污水自行处理满足高滩岩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管道排入高滩岩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清水溪

三、对规划方案资源环境合理性的总体评价

规划方案总体符合重庆市及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规划范围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和优先保护单元。根据《报告书》统计,近五年沙坪坝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呈改善趋势,2024年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本次评价引用有效监测数据的氨、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等污染因子均满足相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根据《报告书》统计,高滩岩污水处理厂受纳水体清水溪在经过污染综合治理后,水质总体改善较大,现状监测断面的各监测因子总体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Ⅴ类水质标准。区域地下水除总大肠菌群超标外,其余各监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要求。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区域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根据《报告书》预测分析结论,区域大气、地表水环境承载力、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均能满足规划方案发展需要。

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环境制约因素为:规划区内新布局的新型产业用地(M0)地块周围临近居民点和规划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等,外环境较敏感,规划实施存在“邻避风险”

四、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及实施的主要意见

(一)严格生态环境准入

加强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联动,主要管控措施应符合重庆市及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规划区入驻项目应严格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要求以及《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新布局的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仅限引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项目,开展创新医疗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验证、技术交流等。禁止引入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转基因实验室。禁止引入臭气产生量较大的生物医药研发项目。为减小对周边敏感点的环境影响,规划新型产业用地临近敏感点的区域宜布局配套办公生活设施或绿地与居住用地缓冲隔离,不宜在临近侧布局产生臭气、异味或高噪声的实验室及辅助设施。

(二)加强污染排放管控

规划区禁止入驻排放重金属(铬、镉、汞、砷、铅)、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企业外排废水需处理达到高滩岩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再排入高滩岩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规划区应加强引入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入驻企业应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涉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优先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并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减少研发过程的无组织排放。加强入驻企业臭气、异味的污染防治,避免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影响。

合理布局企业噪声源,高噪声源企业选址和布局尽量远离居住等声环境敏感区域,高噪声设备不宜露天设置在楼顶;入驻企业应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达标。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部令 23号)相关要求。按源头防控的原则,可能产生地下水、土壤污染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分区、分级防渗措施,防范规划实施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环境风险防控

规划区入驻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防范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规范环境管理

强化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规划的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此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