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重点排放单位:
《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
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渝环规〔2023〕3号)有关规定,为做好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管理名单
按《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重庆碳市场纳入标准的公告》(渝环〔2023〕55号)规定的纳入标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耗消费量约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同时移出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企业,共有299家企业纳入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详见《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在此基础上,剔除3家全年停产的企业,共296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4年度配额管理。
二、配额总量
根据我市2024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发展、减污降碳协同、行业减排潜力、历史配额供需等情况,坚持“稳中求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原则,确定2024年度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总量约1.57亿吨,其中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总量占95%,约1.49亿吨,政府预留配额占5%,约0.08亿吨。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将于2024年度清缴期截止时予以注销。
三、配额核定
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分配配额由企业各生产线、生产工序或生产系统配额核定结果加总得到。各生产线、生产工序或生产系统的配额,先根据《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法适用规则》(见附件1)确定适用的配额分配方法,再按照《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核算方法》(见附件2)规定的核算方法进行具体核算。
配额核定结果通过重庆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告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对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局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配额发放
(一)免费分配配额。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配额实行免费分配,由注册登记机构通过登记系统发放给各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最终核定结果若与本年度已预分配配额不一致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涉及补扣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应确保其账户持有足够配额。
(二)有偿发放政府预留配额。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结合企业清缴需求,决定是否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有偿发放,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预分配下一年度配额。对纳入2024年度配额管理名单的重点排放单位,按其2024年度分配配额的70%核算2025年度预分配配额,由注册登记机构通过登记系统以冻结状态发放。2025年度重庆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解除预分配配额冻结,对移出名单的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配额进行回收。为支持企业盘活碳资产,需使用预分配配额办理抵质押融资等业务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冻结。2025年度配额最终审定后若与预分配配额不一致,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五、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登记系统提交与其经审定的2024年度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或减排量完成2024年度配额清缴。可使用的配额或减排量包括:
1.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分配配额;
2.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激励增发配额及减排量;
3.重点排放单位历史年度结余配额;
4.持有的或购买的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重庆“碳惠通”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QCER)。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抵销1吨配额。使用的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
5.通过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购买的配额。
六、配额调整与激励机制
(一)清缴成本控制机制
1.配额预支机制。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配额缺口(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与年度分配配额差值)超过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的5%的,其年度配额缺口超出5%的部分,可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申请预支2025年度预分配配额用于2024年度配额清缴。
2.配额盈缺上限机制。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盈缺(年度分配配额与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的差值绝对值)超过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盈缺部分按10万吨计,扣减或补发相应配额。调整后,配额盈缺仍超过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20%的,盈缺部分按20%计,扣减或补发相应配额。
(二)减污降碳激励机制
对于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较好,且2019年以来能按期足额完成重庆碳市场配额清缴,2024年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涉嫌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免费发放年度分配配额基础上给予一定激励。
1.重庆市大气领域绩效分级。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或者总量同比下降,大气污染物减排取得实效,且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A级的,增发2024年度分配配额的1%(单个重点排放单位上限不超过5000吨),分级为B级的,增发2024年度分配配额的0.5%(单个重点排放单位上限不超过1000吨)。
2.全国能效标杆水平。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单一产品能效达到全国标杆水平的,相应生产线配额核算的调节系数调增0.01,重新核算且适用上述“配额盈缺上限机制”后,确定其在年度分配配额基础上的增发配额。
3.创建成功零碳园区内企业。重点排放单位属于2024年度成功创建零碳园区内企业,其相应生产线配额核算的调节系数调增0.01,重新核算且适用上述“配额盈缺上限机制”后,确定其在年度分配配额基础上的增发配额。如相关生产线已按上述“全国能效标杆水平”进行了调节系数调增,则不重复调增。
4.绿色电力使用。对于2024年度存在配额缺口(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大于年度分配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若有购入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电力消费量,经核定其对应的减排量可用于2024年度配额清缴,抵销比例不超过上述配额缺口的8%(单个重点排放单位上限不超过2000吨)。
七、配额结转
重庆市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2024年度配额清缴后配额盈余的,盈余部分可继续持有或通过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出售。对发电、水泥、钢铁、铝冶炼等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且退出重庆市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的配额应在3年内完成交易,2027年12月31日后结余部分将无偿收回。
附件:1. 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法适用规则
2. 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核算方法
3. 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行业调节系数表
附件1
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法适用规则
分配方法 |
适用的主要行业 |
适用情形 |
行业基准线法 |
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平板玻璃、钢铁短流程 |
同行业企业有3家及以上,产品单一,产品碳排放强度可计算且有可比性。 |
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 |
①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造纸与纸制品生产业、陶瓷生产、汽车制造(整车、发动机)、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除外)、电子设备制造业(显示面板、集成电路)、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②以下行业若产品比较单一,单个产线单个产品可独立计量可适用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 化工行业、电子设备制造业(显示面板、集成电路以外)、机械设备制造业、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生产行业、医药、石油化工行业、工业其他行业 |
产品一般不超过两类,每类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且能源消耗边界清晰,产品碳排放强度可分别计算且有可比性。 |
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 |
不满足行业基准线法、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的其他生产线/生产工序均用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 化工行业、电子设备制造业(显示面板、集成电路以外)、机械设备制造业、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生产行业、医药、石油化工行业、工业其他行业 |
产品复杂、产品方案变化大、计量数据不支持可比碳排放强度计算等,难以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的情形。 |
等量法 |
页岩气开采行业及其他特殊情形 |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相应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页岩气开采行业、生活垃圾焚烧行业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平板玻璃和钢铁短流程新建生产线/生产工序,2023年1月1日及之后投产的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其它新建生产线/生产工序,2022年1月1日及之后投产的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历史基准年度中有两个及以上年度碳排放量与历史三年碳排放量平均值进行比较,绝对偏差大于或等于50%的,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 |
注:以上配额分配方法适用的主要行业为相对分类,根据重点排放单位实际生产情况和碳排放数据质量情况,按“行业基准线法>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的优先顺序适用配额分配方法,特殊情形采用等量法。
附件2
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核算方法
一、行业基准线法
(一)计算公式
——i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tCO2)
—i行业碳排放基准值
——i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实际产量或出料量
θ ——修正系数
(二)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取值
2024年度行业碳排放基准值,在当年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碳排放数据基础上划定。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取1.9251tCO2/t合成氨,平板玻璃取0.6524tCO2/t出料量、钢铁短流程取0.1735tCO2/t粗钢。
(三)修正系数
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钢铁短流程修正系数均取1。平板玻璃分不同情况取值,汽车用平板玻璃专用生产线取1.216,其余取1。
二、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
(一)计算公式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tCO2)
——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tCO2/产量)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实际产量
——调节系数
(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计算
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原则上取近三个历史基准年度(2021—2023年度)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涉及如下情况的,基准值计算应进行调整:
1.若某一个历史基准年度碳排放强度与历史三年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进行比较,绝对偏差大于或等于20%的,则该年度碳排放强度不参与计算,其余情况均取历史三年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值。
2.若重点排放单位在历史基准年度因实施改扩建项目、增减排放设施或变更碳排放数据获取方式(缺省值变更为实测值等)等原因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则采用变化当年及之后年度的数据计算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
3.若生产数据、碳排放核算相关参数因在历史基准年度取值遵循保守性,可能导致清缴年度配额过量发放的,则该历史基准年度相关数据不应参与基准值计算。
4.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所使用的电力排放因子或其他参数与2024年度实际排放量计算所使用相应参数取值不一致时,需进行修正。
(三)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调节系数
按《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行业调节系数表》(附件3)取值。
三、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
(一)计算公式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tCO2)
——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tCO2)
——调节系数
(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计算
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原则上取其近三个历史基准年度(2021—2023年度)碳排放量的平均值。涉及如下情况的,基准值计算应进行调整:
1.若某一个历史基准年度碳排放量与历史三年碳排放量平均值进行比较,绝对偏差大于或等于20%的,则该年度碳排放量不参与计算,其余情况均取历史三年碳排放量的平均值。
2.若重点排放单位在历史基准年度因实施改扩建项目、增减排放设施或变更碳排放数据获取方式(缺省值变更为实测值等)等原因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则采用变化当年及之后年度的数据计算历史碳排放强度基准值。
3.若生产数据、碳排放核算相关参数因在历史基准年度取值遵循保守性原则,可能导致清缴年度配额过量发放的,则该历史基准年度相关数据不应参与基准值计算。
4.历史碳排放总量基准值所使用的电力排放因子或其他参数与2024年度实际排放量计算所使用相应参数取值不一致时,需进行修正。
(三)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调节系数
按《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行业调节系数表》(附件3)取值。
四、等量法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tCO2)
——审定年度碳排放量(tCO2)
— 1 —
附件3
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行业调节系数表
行业类别 |
调节系数( |
汽车制造(整车、发动机)、电子设备制造业、医药生产 |
0.96 |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生产行业、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业(平板玻璃除外)、造纸与纸制品生产业、陶瓷生产行业、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机械设备制造业、工业其他行业 |
0.95 |
化工行业(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除外)、石油化工行业、钢铁行业(钢铁短流程除外) |
0.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