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九龙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重庆九龙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将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报告书》的总体审查意见
重庆宁灵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基本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要求,评价方法基本适当,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了分析预测,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总体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可以作为规划修改和实施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规划概述
重庆九龙工业园区是渝府〔2002〕210号文批准设立的市级工业园区。2022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璧山高新区等15个产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利用范围的批复》,重庆九龙工业园区规划调整后总面积30.87平方公里。2023年,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管理委员会结合园区发展实际,编制了《重庆九龙工业园区规划》,规划面积29.44平方公里(均在市政府批复范围内),包括A区组团(九龙街道片区)4.79平方公里、B区组团9.05平方公里、东三街片区(石桥铺街道、渝州路街道、二郎街道)15.60平方公里。规划四至范围:东侧至石桥铺街道金茂珑悦南区,南侧至九龙坡区与大渡口区的行政区界,西侧至重庆西站和中梁山山脉,北侧至石桥铺街道揽江雅苑小区。规划区产业定位:A区组团(九龙街道片区)为居住用地、商住用地等非工业用地,定位为环彩云湖经济带;B区组团主要为工业用地,辅以部分居住、教育用地等,定位为智能制造工业区,规划区内工业用地主要位于B区组团;东三街片区曾纳入《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2017年)》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于2019年4月25日取得生态环境部的审查意见函,根据2019年12月24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不包括渝州路街道、石桥铺街道和二郎街道,东三街片区现主要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住用地等,辅以少量的工业用地,定位为数字经济区。
目前,规划区大部分区域已开发完毕,建设用地开发比例为97.1%,其中,A区组团已开发土地面积为4.79平方公里,已开发比例100%;B区组团已开发土地面积为8.186平方公里,已开发比例90.45%;东三街片区已开发土地面积为15.60平方公里,已开发比例100%。规划区内九龙园B3区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规划区B区组团的B3区及其东北侧规划的居住区,约1.75平方公里,设计处理规模为2500立方米/天,出水水质COD、NH3-N、TP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BOD5、石油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其余污染物(TN、SS)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经响水沟排入跳蹬河。依托的规划区外彩云湖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含规划区内A区组团和东三街的部分区域,共6.34平方公里,设计处理规模为3万立方米/天,实际处理规模为2.1万立方米/天,COD、BOD5、NH3-N、TP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其余污染物(TN、SS)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彩云湖;扬声桥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含规划区内A区组团和东三街片区的部分区域,共2.64平方公里,设计处理规模为1.2万立方米/天,实际处理规模为0.7万立方米/天,出水水质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桃花溪;鸡冠石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含规划区内东三街部分区域,共10.11平方公里,现状接近满负荷运行,正在开展扩建工程(扩建规模为40万立方米/天),出水水质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长江;大九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含规划区内B区组团,共8.6平方公里,设计处理规模为7万立方米/天,实际处理规模为7万立方米/天,出水水质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跳蹬河。
三、对规划方案资源环境合理性的总体评价
规划区范围已扣除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庆彩云湖国家湿地公园重叠的大部分区域,目前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0.18公顷、与重庆彩云湖国家湿地公园重叠0.23公顷。2019—2023年,区域环境空气中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一氧化碳年均浓度总体达标,细颗粒物多年年均浓度超标,2023年九龙坡区为环境空气不达标区,超标因子为二氧化氮、细颗粒物。2019年~2023年,长江和尚山例行监测断面各监测因子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域水质标准;2022年,桃花溪和跳蹬河例行监测断面监测因子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域水质标准。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各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的相关标准限值;现状声环境监测点昼间、夜间声环境质量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声功能区标准。部分地下水现状监测点总硬度、总大肠菌群、锰、铁等监测因子超标,其余监测因子能够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Ⅲ类标准;园区应组织开展地下水超标因子污染源溯源工作,同时加强地下水跟踪监测,各企业应落实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
规划区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等基本能够满足规划发展需要;规划区后续发展中排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本次规划环评核定的总量管控限值。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环境制约因素有: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大气环境承载力不足;规划区工居混杂,存在布局性环境风险;规划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重庆彩云湖国家湿地公园,邻近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尖刀山森林公园、大渡口森林公园),产业规模布局存在一定制约。针对上述制约因素,在严格落实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并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可减少规划实施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四、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及实施的主要意见
(一)严格生态环境准入
强化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联动,主要管控措施应符合重庆市及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入驻工业企业需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产业和环境准入要求以及《报告书》制定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严格落实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函的要求,针对科园四路一带以及二郎片区迎宾大道以西和格力路以南的现有企业,加快制定搬迁计划并开展搬迁工作;强化搬迁过渡期企业的常态监管,对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责令停止生产。规划区除B区组团(内环外)的其他区域,工业企业原则上只出不进(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引进实施非高耗能、高污染的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除外),允许现有工业企业在原址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和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改扩建项目。规划区内混凝土搅拌站数量和产能不得增加;已建成的混凝土搅拌站不得扩大产能,并严格落实《重庆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控尘十项要求》。加强对规划区内现状“低小散”企业(产业层次低、规模小、布局散乱)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二)空间布局约束
规划区开发建设应符合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规划区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重庆彩云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区域,应调整出规划区范围。涉及环境防护距离的工业企业或项目应通过选址或调整布局控制环境防护距离原则上不超出园区边界或用地红线;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应按照《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订)》设置相应的防护距离。东三街片区工业企业搬迁后,建议将工业用地性质优先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用于集聚集群发展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桃花溪、跳蹬河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应按照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设置绿化缓冲带,绿化缓冲带内应当保持原有的状况和自然形态,原则上应当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市政设施等必要的建设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合理规划布局,邻近居住用地的工业地块不宜布局臭气、异味较大的项目,避免对周边环境敏感点造成影响;B区组团内邻近居住区的I05-1、I06-1、I10-2地块禁止引入涉及喷漆、铸造等大气污染较重的项目,尽量布局污染较轻的企业或功能用房。
(三)污染排放管控
1.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按照《重庆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完善规划区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推进规划区雨污合流、管网错接乱接、破损渗漏排查、整改,全面实现规划区雨、污分流;加快未建设区污水管网建设,确保规划区污废水集中收集处理;结合规划实施进展,适时启动九龙园B3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加强节水措施,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内生活片区生活污水经鸡冠石、大九污水处理厂等处理后达标排放;B3区各企业废水经自行处理达行业排放标准间接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方可接入九龙工业园区B3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NH3-N、TP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BOD5、石油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其余污染物(TN、SS)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尾水经响水沟排入跳蹬河。
2.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
优化能源结构,严格落实清洁能源计划。严格落实《九龙坡区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加强规划区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防控,减少污染物排放;规划区禁止新建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生产废气应采用高效的收集措施和先进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工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优先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并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通过采用先进生产技术、高效工艺和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相关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汽车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和污染物类型,对工艺废气实施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按照“应收尽收”原则提高废气收集率,减少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庆铃公司(车桥、铸铝、塑料、座椅有限公司)、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椿中岛机械(重庆)有限公司、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工业企业加强异味气体的污染防治,确保达标排放,减少对周边居民区的不利环境影响。
3.工业固废排放管控。
入驻企业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并进行妥善收集、处置,最大限度减轻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的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 第23号)。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餐厨垃圾应妥善收集、处理。
4.噪声污染管控。
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合理规划工业片区运输线路和时间,车辆实行限速、限时、禁鸣,减轻运输过程对沿线居民的影响,并根据影响程度采取适宜的降噪工程措施。合理布局企业噪声源,高噪声源企业选址和布局尽量远离居住、学校等声环境敏感区;工业企业应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重庆新世界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等现状工业企业应加强噪声源治理,采用降噪工艺,确保企业厂界噪声达标。
5.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
规划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保护。规划区项目建设应按照源头控制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分区、分级防渗措施,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要求,防范规划实施对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园区应加强对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监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用于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堆放、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商服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空闲地的;或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四)环境风险防控
规划区应在现有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后续开发建设地块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后续入驻的企业满足规划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对现有企业环境风险源的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五)碳排放管控
规划区能源主要以天然气和电力为主,按照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要求,统筹抓好碳排放控制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实现减污降碳。规划区内各企业应通过各种先进技术,改进能源利用技术,降低能量损失,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促进规划区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六)规范环境管理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环保“三同时”制度等。园区应建立包括环境空气、声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落实跟踪监测计划。完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环境管理、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做好日常环境保护工作;适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若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