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开展了2024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工作,现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经申辩、校核等流程,最终确认此次抽查的重庆旭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垫江县废旧物质(蓄电池)集中收运站及废塑料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等4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生态环境评价要素评价内容不全等问题。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未反馈或未采纳申辩理由的4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8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并按规定予以失信记分处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针对通报的问题,总结经验,严格审批工作要求;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针对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审批流程,强化质量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严格落实不予受理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严格审查环评编制数量异常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报批的环评文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须按年度工作方案开展环评文件常态化抽查、复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环评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通报,并依照相关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实施失信记分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我局。
联系人:周正国;联系电话:023—89188702。
附件:2024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处理项目清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2日
附件
2024年第二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处理项目清单
序号 |
建设 单位 |
项目名称 |
类型 |
区县 |
审批 文号 |
编制单位 |
编制人员 |
主要质量问题 |
处理建议 |
1 |
重庆旭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垫江县废旧物质(蓄电池)集中收运站及废塑料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
报告表 |
垫江县 |
渝(垫)环准〔2024〕2号 |
重庆昌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500108MA60BX7TX9) |
杨 蓉 BH031757 李佳骏 BH045300 |
1.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错误。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浓度核算结果错误,根据报告核算设定情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贮存区收集效率90%,碱液喷淋除酸雾处理效率90%,硫酸雾排放浓度应为57.9mg/m3,高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硫酸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45 mg/m3),报告核算结果为6.43mg/m3(表4-1),并给出废气排放达标结论。按照报告废气源强核算设定情景,硫酸雾排放速率应为0.0579kg/h,报告核算结果为0.006kg/h(第70页)或0.026 kg/h(表4-1);硫酸雾排放总量应为0.36t/a,报告核算结果为0.04t/a(第70页、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或0.16t/a(表4-1),硫酸雾排放速率、排放总量核算结果错误。 2.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未将铅纳入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指标。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2 |
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人民政府 |
江津塘河航道应急抢通工程 |
报告书 |
江津区 |
渝(津)环准〔2024〕9号 |
重庆舒清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50010508017611XP) |
何华飞BH004336李学治BH046078 李文婷BH033018 |
生态环境评价要素评价内容不全,缺失对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的影响评价。项目位于该风景名胜区内,涉及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报告未介绍项目永久工程及临时工程与风景名胜区景点的位置关系,未从生态环境角度评价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影响,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3 |
巫溪县华安墙材有限公司 |
页岩砖加工技改项目 |
报告表 |
巫溪县 |
渝(巫溪)环准〔2024〕2号 |
重庆绿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500000MA60EA8C0U) |
叶良平BH018648 |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根据报告文本,项目以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 25031-2010)市政污泥代替部分页岩制砖,但报告及所附监测报告中污泥pH值为1.58,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 25031-2010)“pH5-10”的相关管控要求。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4 |
重庆仨睿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
印刷配套CTP制版项目 |
报告表 |
綦江区 |
渝(綦)环准(2024)008号 |
重庆一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915001073049880460) |
汪志军 BH029650 李萌菲 BH056466 |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分析等均提出项目位于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A区,但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描述为“引用了江津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描述为“与北碚区总体管控要求、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管控要求进行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报告中部分与项目位置相关分析描述错误。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注:《监管办法》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的简称;《记分办法(试行)》
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的
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