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按照国家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及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24〕61号)工作部署,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
(一)检查对象
结合管理需求,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从在渝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中确定检查对象。市级监督抽查以重点对象为主,对投诉较多、数据异常的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二)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由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协同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监测报告抽查,检查范围包括市内机构和在渝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外地机构。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要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检查要求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查整治,全面倒查近2年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出具虚假、不实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处罚,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查整改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合规风险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市外在渝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应按附件要求在2024年8月2日前报送2023年1月1日以来在渝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情况(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同时报送指定邮箱),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数据更新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需于8月2日前在“重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更新基本信息和资料,确保各类人员、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等备案信息及时准确更新。为有序开展2024年度信用风险等级试运行评估工作,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需如实、及时填报业务执行信息,在系统中提前报备监测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频次、计划监测日期等),出具正式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要求及时上传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监测仪器、人员、现场监测照片、分包情况等),漏报或不实报备的情形将直接扣取相应评估分值,情节严重的暂不纳入试评估体系,请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应报尽报。
二、能力验证
(一)能力验证的项目和参数
水中高锰酸盐指数和镉。
(二)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范围
已取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重庆市质监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三)能力验证实施
本次能力验证由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实施,不设补测环节,参与能力验证的检验人员应具有代表性(从检验机构在职并参与过相关参数检验的人员中随机产生)。对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论进行处理。具体工作要求及后续处理工作另行发文通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万 路,023-88521895;
市市场监管局认监处,胡得友,023-67849401;
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龚 玲,023-88521246。
邮 箱:cqhjjczgs@126.com。
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渝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汇总表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汇总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渝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报告编号 |
样品名称 |
委托单位 |
抽样时间 |
抽样地点 |
抽样人员 |
检验报告签发日期 |
检验结论 |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姓名 |
工作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手机) |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工作岗位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抽样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