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城口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重庆市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论,现将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报告书》的总体审查意见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编制的《报告书》基础资料较为详实,评价内容较全面,采用的技术路线和评价方法总体适当,对主要生态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结果基本合理,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总体可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总体合理,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可以作为规划实施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规划概述
(一)原规划概述
《重庆市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规划范围为重庆市城口县所辖行政区域,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2021至2025年。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规划保障措施等。规划设置3个重点勘查区,12个勘查区块,重点勘查毒重石、矿泉水、地热(水)、陶粒页岩等矿种;1个重点开采区,2个集中开采区,23个开采区块(包括毒重石区块8个,开采总量达到90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区块8个,开采总量控制在500万吨/年以内;饰面石材区块1个,开采总量达到6万立方米/年;矿泉水区块2个,开采总量达到15万立方米/年;配料用页岩区块1个,开采总量达到200万吨/年;砖瓦用页岩区块1个,开采总量达到20万吨/年;陶粒页岩区块1个,开采总量达到150万吨/年;地热区块1个,开采总量达到20万立方米/年)。到2025年,矿山数量控制在23个以内,建筑石料用灰岩不超过500万吨/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符合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升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
2022年12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了审查意见函(渝环函〔2022〕558号)。
(二)规划调整概述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为进一步规范城口县矿业权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更加合理布局,城口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规程的通知》(渝规资〔2023〕395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动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及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工作的批复》文件,于2024年1月启动了《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调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工作。《规划调整》主要内容有:
新增6个勘查区块,其中KQ013区块(毒重石)面积33.37公顷,KQ014区块(砖瓦用页岩)面积1.88公顷,KQ015区块(配料用页岩)面积25.07公顷,KQ016区块(建筑石料用灰岩)面积27.89公顷,KQ017区块(制灰用灰岩)面积375.88公顷,KQ018区块(地热)面积992.44公顷。1个勘查区块KQ008(白云岩)名称由重庆市城口县高燕镇平原村四组肖家湾白云岩矿详查变化为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石景社区后湾白云岩详查,勘查范围由346公顷缩小为43.55公顷。本次《规划调整》后,勘查区块由12个增加到18个,面积由8757.98公顷增加到9912.06公顷。
取消3个开采区块,其中,原规划编号CQ001区块(矿泉水)面积2300公顷;原规划编号CQ010区块(毒重石)面积33公顷,生产规模10万吨/年;原规划编号CQ018区块(建筑石料用灰岩)面积19公顷,生产规模101万吨/年。3个开采区块增加占地面积,其中CQ005区块(毒重石)面积从89公顷增加至111.01公顷,CQ007区块(毒重石)面积从27公顷增加至36.8公顷,CQ016区块(建筑石料用灰岩)面积从16公顷增加至17.81公顷。新增3个探转采区块,其中,CQ001区块(地热)面积992.44公顷,生产规模20万立方米/年;CQ010区块(毒重石)面积19.18公顷,生产规模5万吨/年;CQ018区块(制灰用灰岩)面积375.88公顷,生产规模100万吨/年。本次规划调整,开采区块数量保持23个不变,面积由3274公顷减少为2335.6公顷。
新增1种矿产资源开采(预期性指标):制灰用灰岩开采总量100万吨/年。
其他规划内容维持原《规划》不变。规划调整后,全县规划18个勘查区块,23个开采区块;到2025年,矿山数量控制在23个以内,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总量不超过500万吨/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
三、对规划方案资源环境合理性的总体评价
从总体上看,《规划调整》符合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且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总体可支撑规划调整实施。《规划调整》涉及的勘查、开采区块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部分勘查、开采区块与一般生态空间重叠,存在一定生态环境制约。应充分关注《规划调整》实施对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水环境、土壤环境等可能产生的长期不良影响,根据城口县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调整》空间布局,严格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明确并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有效预防和减轻《规划调整》实施的不良环境影响。
四、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及实施的主要意见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立足于生态系统稳定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关系,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规模与强度,不得占用依法应当禁止开发的区域,优先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一步强化《规划调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目标同步实现。
(二)严格保护生态空间,维护区域生态功能
按照重庆市及城口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依法依规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保护,严格控制开采边界,防止越界开采。与城镇开发边界存在冲突的探转采区块CQ001(地热)应优化空间布局,确保满足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与一般生态空间存在冲突的开采区块CQ016(建筑石料用灰岩)、探转采区块CQ018(制灰用灰岩)、勘查区块KQ017(制灰用灰岩)应按照一般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勘查、开采活动范围和强度,严格落实绿色勘查、绿色开采及矿山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相关要求,保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不受破坏。严格控制涉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矿产开采活动,并采取严格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防止对区域生态功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临近大巴山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在开采时加强开采边界管控,不得贴线开采,不得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三)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结合城口县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分区域、分矿种确定矿山修复和环境治理总体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落实“边开采边生态恢复”,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重视关闭矿山及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环境问题,按照国家、重庆市和城口县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加快推进关闭煤矿、关闭锰矿矿井涌水治理工作,确保矿井水达标排放。
(四)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加强环境污染防治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采用经济技术可行、措施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生产和运输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采取密闭、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控制矿山开采过程中粉尘排放,严格控制开采及弃渣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采矿生产、生活污废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尽量回用或达标排放;毒重石(钡矿)矿井水优先作为生产用水综合利用,确无法回用的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外排。加强地下水监测,定期观测地下水水质和水位变化,防微杜渐。合理布局工业场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减缓噪声不利影响,确保符合声环境相关标准要求。露天开采矿山剥离表土、废石进行妥善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依法依规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毒重石(钡矿)废石应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展开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若不属于危险废物则进行浸出液检测,根据检测数据确定固体废物类别后,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做好废石堆场选址等工作;若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管理。做好矿区工业场地分区防渗措施,做好废石场、弃渣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五)规范环境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控
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采矿区,应严格落实相关废水处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预防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
《规划调整》中所含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结合规划环评提出的指导意见和管控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与规划环评的联动,重点评价项目建设对区域生态系统、水环境、土壤环境等环境影响的途径、范围和程度,深入论证生态修复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可行性;规划协调性分析等内容可予以简化。
(六)其他要求
其余未尽事宜仍按《重庆市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渝环函〔2022〕558号)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