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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统一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法,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区县)科学开展划分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

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规定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为统一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法,指导各区县科学开展划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引用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起施行

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928修订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自然资办发〔202051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

各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资料

术语定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将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管理

划分原则

(一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

01声环境功能区范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以城市建设现状为基础。

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划定。

(三以适应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为主要依据

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划定。

划分技术要求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原则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2类、3类、4声环境功能区机场周围区域范围内用地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用地,以及一定规模湖库公园、绿地、空地等以外的其余区域划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把多个类型同且相邻区域划定为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次干线以上级别、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作为边界。

3.单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人口密度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的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划分程序

(一准备划分工作资料:城市区域用地现状统计资料、城市区域用地现状图、各区县国土空间分区(总体规划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二据划分技术要求确定划分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划分方案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公布实施,并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其他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修改程序,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发生实际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