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三、四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渝环办〔2020〕30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2022年三、四季度组织开展了常态化环评文件质量集中抽查工作,现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经对提出申辩的6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理由进行校核,采纳其中4家环评单位的申辩理由,其余2家环评单位所列申辩理由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而不予采纳。最终确认此次抽查的重庆鸿旭实业有限公司专用车生产及汽车改装等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等问题以及重庆市潼南区卓普电子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问题。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未反馈和未采纳申辩理由的3家建设单位、3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5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并按规定对相关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处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针对通报的问题,总结经验,严格审批工作要求;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针对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审批流程,强化质量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严格落实不予受理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严格审查环评编制数量异常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报批的环评文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须按年度工作方案开展环评文件常态化抽查、复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环评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通报,并依照相关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实施失信记分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我局。
联系人:乔 雷,联系电话:88521845。
附件:2022年三、四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处理项目清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7日
附件
2022年三、四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处理项目清单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类型 |
区县 |
审批文号 |
编制单位 |
编制人员 |
主要质量问题 |
处理决定(建议) |
1 |
重庆鸿旭实业有限公司 |
专用车生产及汽车改装 |
报告表 |
万州区 |
渝(万)环准〔2022〕026号(告知承诺制) |
重庆驰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郝斌华BH013334向光伟BH024885 |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根据《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577 -2015) 适用范围,项目产品属于标准中3.2特种车范围,项目涂装废气应执行该标准。报告错误执行《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660-2016)。 2.项目概况描述错误。油漆用量在表2.6-1、表2.6-3、表4.2-1中均不一致;生产设备表2.5-1与表4.4-1不一致,且数量差异较大。 3.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喷涂废气治理措施采用“UV光催化氧化+多级活性炭吸附”,与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园规划(修编)环评及审查意见中“涉及VOCs排放的项目应严格落实高效收集措施,采用不副产O3的高效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的要求不符。 |
《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2 |
重庆华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V法铸造线建设项目 |
报告表 |
江津区 |
渝(津)环准〔2022〕119号 |
重庆绿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叶良平BH018648 |
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V法铸造线的浇注废气、砂回收处理系统废气等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 |
《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3 |
重庆市潼南区卓普电子有限公司 |
重庆市潼南区卓普电子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
报告表 |
潼南区 |
渝(潼)环准〔2022〕035号(告知承诺制) |
重庆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李正平 BH034646胡隽枭 BH054990 |
项目不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所列可施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 |
建议重新报批。 |
*注:《监管办法》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的简称;《记分办法
(试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