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三、四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0〕305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对全市2021年4月至9月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开展了常态化集中抽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建议)通知如下。
一、经对提出申辩的11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理由进行校核,采纳其中7家环评单位的申辩理由,其余4家环评单位所列申辩理由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不予采纳。最终确认此次抽查的重庆市璧山区玖湟科技有限公司丝印网版生产线建设项目等16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等问题。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未反馈和未采纳申辩理由的16家建设单位、16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25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并对相关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处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建议)的理由及依据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针对通报的问题,总结经验,严格审批工作要求;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针对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审批流程,强化质量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严格落实不予受理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严格审查环评编制数量异常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报批的环评文件,切实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须按年度工作方案开展环评文件常态化抽查、复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环评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通报,并依照相关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实施失信记分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我局。
联系人:乔雷;联系电话:88521845。
附件:2021年三、四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处理项目清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
附件
2021年三、四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处理项目清单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类型 |
区县 |
审批文号 |
编制单位 |
编制人员 |
主要质量问题 |
处理意见(建议) |
1 |
重庆市璧山区玖湟科技有限公司 |
丝印网版生产线建设项目 |
报告表 |
璧山区 |
渝(璧山)环准〔2021〕061号 (告知承诺制) |
武汉辰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王联BH031042 盛新春BH044786 |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项目基本概况描述的主要原辅材料中无水性漆,但是在VOCs物料平衡、环境风险影响途径识别、环境风险分析结论、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等章节中均出现了水性漆或水性漆渣等文字内容,前后内容不一致。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2 |
重庆海乐飞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好意达智能游乐设备项目 |
报告表 |
大足区 |
渝(足)环准〔2021〕031号 (告知承诺制) |
贵州树涛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屈胜涛BH043539 |
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项目概况中描述垃圾桶的单个喷涂面积为2.9m2,喷涂数量为4000件,但给出的垃圾桶总喷涂面积为5800m2,面积错误;在产品方案介绍中描述健身器材年产量为6000件,但在喷涂面积核算中给出的喷涂数量为6200件;根据报告给出的各金属制品喷涂面积相加得出的金属制品总喷涂面积应为42800m2,报告描述为41500m2,在漆料用量核算表中描述的金属制品总喷涂面积又为1450m2。 2.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缺少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评价内容。 3.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因项目概况中喷涂面积错误,导致油漆用量计算错误,污染源源强核算随之错误。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3 |
忠县积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忠县积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厂 |
报告表 |
忠县 |
渝(忠)环准〔2021〕009号 |
重庆紫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谯华BH022335 胡杭BH027130 |
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生产废水处理规模前后不一致(存在10m3/d和20m3/d两种规模);焚烧废气排气筒高度前后不一致(大气专项评价、排放标准描述均为45m,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表10.3-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中均为15m)。 2.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大气专项评价中未对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一类区进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4 |
重庆宇海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宇海科技有限公司二期项目 |
报告表 |
双桥经开区 |
渝(双)环准〔2021〕019号 |
重庆友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李纲BH041837 唐帆BH041022 |
1.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项目主要原料为ABS树脂和聚碳酸酯树脂,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注塑废气评价因子遗漏颗粒物、丙烯腈、丁二烯等污染因子,且未分析理由。 2.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破碎粉尘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错误,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5 |
重庆秦汉唐食品有限公司 |
重庆秦汉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制造生产项目 |
报告表 |
荣昌区 |
渝(荣)环准〔2021〕034号(告知承诺制) |
浙江程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范建宏 BH020335 |
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报告中燃气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核算引用《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修订)》中NOx产生系数18.71kg/104m3,天然气、颗粒物产生系数2.4kg/104m3,天然气、SO2产生系数0.02Skg/104m3,天然气、烟气量按11.5倍耗气量,则NOx产生浓度应为162.7 mg/m3(报告中为20.34 mg/m3),颗粒物产生浓度应为20.86 mg/m3 (报告中为2.61 mg/m3),SO2产生浓度应为43.4 mg/m3(报告中为5.43 mg/m3)。报告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等于产生浓度,则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0.86 mg/m3,执行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为2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6 |
重庆市双河丝绸有限公司 |
重庆市双河丝绸有限公司二期新建2400绪生产项目 |
报告书 |
黔江区 |
渝(黔江)环准〔2021〕005号 |
重庆市久久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
田宏BH006802 陈思伶BH006789 甘若琳BH006861 |
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项目蒸汽热源机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重庆市地方标准第1号修改单”,黔江区的NOx标准限值应为50mg/m3,而报告未考虑修改单,提出的氮氧化物执行标准限值为200mg/m3有误,且报告预测NOx排放浓度为90mg/m3,已超过标准浓度限值。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7 |
重庆赤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奉节县旅游码头游客服务中心提档升级工程 |
报告表 |
奉节县 |
渝(奉)环准〔2021〕027号 |
重庆德与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符乃创 BH000722 |
1.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报告中“陆生生态的影响分析”小节提出“建议在施工前期对沿线珍稀树种、古树大树等植被进行靠后移栽”,而陆生生态环境现状章节及其他章节并未提及珍稀树种、古树大树;报告“环保投资”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中的水生生态验收中提出“鱼类栖息地的人工修复”等要求,但报告重要生境现状章节及其他章节并未提及鱼类栖息地。 2.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中的水生生态验收中提出“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的人工修复”等要求,但未明确具体实施内容。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8 |
重庆彦淇机电有限公司 |
年产45万台工业排风扇电机及配件项目 |
报告表 |
铜梁区 |
渝(铜)环准〔2021〕061号(告知承诺制) |
重庆锦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杨爱华 BH001025 |
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根据表2-2以及平面布置图,4号楼闲置,但工艺流程中浸漆和喷塑工艺均设在4#厂房(4号楼)内;表2-2显示原辅材料储存在2号楼,表2-6显示原辅料储存于4号楼,前后不一致。 2.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根据附图2所示,结合卫星地图,报告遗漏厂界外500米范围内金川大道西侧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9 |
重庆市北碚区天利灯具有限公司 |
高照度陶瓷导热半导体光源车用照明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报告表 |
北碚区 |
渝(碚)环准〔2021〕028号(告知承诺制) |
重庆开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符建荣 BH025086 |
遗漏环境保护目标。遗漏厂界外500米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嘉康花园小区。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10 |
垫江县脱硫厂 |
垫江县脱硫厂二期装置技改 |
报告表 |
垫江县 |
渝(垫)环准〔2021〕011号 |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肖骏BH020929 黄京晶BH011432 |
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项目所处区域为城市规划区,环境空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内涉及居住、文教功能区(如距项目400m处为人口超过万人的澄溪场镇,且周边住户、学校均有分布),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8陆地天然气开采0721”相关规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评形式错误,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
2.《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11 |
重庆佳饰家新材料有限公司 |
新建三聚氰胺浸渍纸生产线建设项目 |
报告表 |
江津区 |
渝(津)环准〔2021〕195号 |
重庆玖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龚晓斌 BH026980 |
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1.报告表3.1.3声环境质量现状中描述:“本次评价根据重庆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10月30日对本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现状的监测结果,对项目区域声学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但所附监测报告为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1〕第环评05019号),监测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监测点位为两个。报告表中所列噪声监测结果与所附的监测报告不具相关性。 2.报告表3.1.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中描述:“引用由重庆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至5月14日对本项目大气监测点G1的甲醛监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厦美〔2021〕第HP05019号”,但所附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1〕第环评05019号)监测单位名称及监测报告编号均与报告表描述不一致。 |
《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五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失信记分10分。 |
12 |
重庆众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南川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
报告表 |
南川区 |
渝(南川)环准〔2021〕057号(告知承诺制) |
重庆泓景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曹奎 BH027983 任杰 BH028001 |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项目烘干工序加热炉废气进入滚筒直接烘干物料后,废气与筛分废气合并处理排放,混排废气中氮氧化物应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报告中计算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速率为2.663kg/h,已超过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77kg/h要求。 2.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及结果错误。报告中明确烘干系统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量“参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SO2产污系数为0.028kg/万m3-原料”,但手册中的系数为“0.02Skg/万m3-原料”,S指天然气中的含硫量,参考天然气质量标准取100mg,则SO2产污系数为2.0kg/万m3-原料。根据报告中的用气量核算燃料燃烧的SO2排放量应为0.4t/a,报告中计算为0.0056t/a,源强核算结果错误。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13 |
重庆长江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市万州区普里河余家-弹子河段综合治理工程 |
报告表 |
万州区 |
渝(万)环准〔2021〕094号(告知承诺制) |
重庆三雨生态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重庆三雨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刘玉华 BH010572 潘和平BH010571 |
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生态环境敏感目标涉及白洞岩电站拦河产卵场,根据附图4敏感点分布示意图和附图5.1余家堤防总平面布置示意图,产卵场应位于河道疏浚工程堤K0+000.00~堤K2+267.76末端,而报告表里提出产卵场附近无水下作业,未对水下施工对产卵场的影响进行分析,未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14 |
重庆市云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5000万只锂离子电池 |
报告表 |
云阳县 |
渝(云)环准〔2021〕032号(告知承诺制) |
重庆耘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张如意BH024439 周余 BH034241 |
1.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根据《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废水评价因子遗漏总磷、总氮等污染因子。 2.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产生的废水为搅拌桶、筛网的清洗废水(COD、SS、NH3-N、总钴)和生活污水(COD、SS、NH3-N、TP),其中清洗废水经生产车间处理设施(絮凝沉淀+活性炭)处理后进入生化池(厌氧)处理,生活污水直接进入生化池(厌氧)处理。“厌氧”不属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 967—2018)中生活污水处理的可行技术要求。同时报告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明确废水污染物产生浓度,治理设施治理效率、是否为可行技术。报告中提出的清洗废水后续处理工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仅为厌氧工艺,无法保证COD、SS、NH3-N等污染因子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间接排放标准要求。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15 |
重庆市万州区鑫虹祥铝业有限公司 |
鑫虹祥铝型材挤压加工项目 |
报告表 |
万州区 |
渝(万)环准〔2021〕096号(告知承诺制) |
重庆丰跃时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肖刚BH028975 |
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结果错误。遗漏静电喷粉、喷粉固化无组织排放源强核算。遗漏铝棒加热炉燃气废气、时效炉燃气废气污染物产生浓度、排放浓度核算。“表4-2项目废水产生及排放统计”中生产废水污染因子石油类排放限值未采用园区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457-2012),导致其排入环境的污染源强核算错误。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16 |
重庆睿优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
汽车国六标准气缸盖罩及通机曲轴箱体生产智能提升项目 |
报告表 |
铜梁区 |
渝(铜)环准〔2021〕068号(告知承诺制) |
北京中检环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马见波 BH026879 |
1.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报告计算铸造工序颗粒物源强9.429t/a,但未提出治理措施,废气污染物排放不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5.2.3.3造型、制芯、浇注工序产尘点应安装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要求。 2.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该项目为扩建性质,铸造生产线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2020),报告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错误。 3.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企业现状配置1台1.5t/h熔炼炉,项目扩建后,增加1.5t/h和0.8t/h熔炼炉各1台,3台熔炼炉1用2备,未说明新增2台的必要性。 4.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项目使用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机加铝渣未识别为危险废物。 |
《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第十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失信记分10分,对编制人员失信记分5分。 |
*注:《监管办法》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的简称;《记分办法(试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