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环境治理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8号)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市环境治理的企业责任体系,引导排污企业依法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经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企业环境治理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日常工作做到对企业的宣传引导,强化企业守法意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企业环境治理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指南
为规范引导排污企业依法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加快构建我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8号),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目标
引导排污企业依法主动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
二、督促企业依法公开环境治理信息
(一)加强对企业公开信息的监督引导。.
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有关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督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规定,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督促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督促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排污者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披露环境信息。
(二)加强对企业信息公开方式的监督引导。
督促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引导企业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有关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三)加强对企业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的监督引导。
督促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
督促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三、鼓励企业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
鼓励扩展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鼓励除《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外的其他排污者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鼓励丰富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鼓励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规定,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守法引导。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广泛采取组织企业守法培训、印发宣传资料、执法普法、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依法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的引导。
(二)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未按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时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规章进行处理。
对未按规定公开污染治理修复等信息的,依据《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监测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等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报道。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未依法公开企业环境治理信息违法行为的查处,强化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四)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度衔接。
本工作指南主要用于排污单位知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主动公开企业环境治理信息的有关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