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文件的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住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开展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现就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进行排查,严厉查处诚信档案造假和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违规行为,全面清理不具备技术能力的“空壳”环评单位,着力解决诚信档案中存在的信息不真实等突出问题,完善诚信体系建设,筑牢责任溯源和追究机制的基础,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环评制度公信力。
二、整治重点
(一)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
1.在信用平台提交的单位组织形式、出资人和举办单位、设立材料、住所等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2.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
3.实际无环评工程师的;
4.分支机构违规建立诚信档案的;
5.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二)“挂靠”环评工程师和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
1.存在“挂靠”行为的;
2.未在信用平台提交参保缴费记录、参保缴费单位和诚信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不一致等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自2021年11月开始,分3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自纠(2021年11月1日至11月17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住所在本区域的环评单位及其环评工程师对照整治重点,对其相应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自查自纠;要逐一通知到每个环评单位并做好记录。
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发现提交信息存在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的,可向住所地的区县生态环境局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附件1格式将本区域环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连同阶段性工作小结于2021年11月19日前报送我局。
(二)全面排查(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1月25日)。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照整治重点中所列问题,通过信息比对、材料审核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住所在本区域的环评单位(含因失信记分被注销后尚未补正信息的)及其环评工程师(含2021年9月1日后被注销的)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逐一核实环评工程师在环评单位近三个月内的社保缴费情况。对存在整治重点(二)中第2项、第3项所列问题的环评工程师,以及涉嫌“挂靠”的环评工程师(后续生态环境部会提供部分线索名单),要逐一核实是否存在“挂靠”行为及其实际工作单位。
查询社保缴纳情况的参考方式,一是下载重庆人社APP在重庆人社APP上“热门服务”中“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中查询打印,二是个人拿身份证去参保地社保局打印。对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会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一起开展检查工作,做好现场影像记录,填写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现场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4)。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附件2格式将本区域排查情况连同阶段性工作小结于2022年1月25日前报送我局。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环评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
1.无法提供近3个月内环评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但其中,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有相关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靠”,因其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按照整治重点(二)中第2项情形处理。
2.同时有包括环评单位在内的多个社保缴费单位,经核实有其他实际工作单位的。
(三)清理整顿(2022年1月26日至3月15日)。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全面排查阶段发现的各类环评失信行为依规实施失信记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附件3格式将本区域清理整顿情况连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22年3月15日前报送我局。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发现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专项整治期间假借变更名义修改诚信档案信息或在专项整治期间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第六条,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发现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按照《记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人员在环评单位“挂靠”的,还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其实际工作单位通报;对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发现问题、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可视情况不再实施失信记分。被生态环境部注销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需进行整改,在信用平台专项整治模块中补正信息或提交整改报告,经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从被注销单位和人员中移出。
四、相关要求
(一)落实到位。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遵循“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科室和人员,制订工作方案,做到清理排查到位;同时清查工作要做好记录(包括影音视频、现场核查记录等资料)并留档保存。我局将积极协调和指导督促并开展定期调度,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技术支撑任务。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信息(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通过联系邮箱报送我局。
(二)严肃查处。要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责任追究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失信记分和实施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第一时间上报我局。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存在从业异常情况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要加大靶向监管力度。
(三)加强宣传。要注重宣传工作,动态发布工作信息,好的工作方式、工作经验上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同步宣传;同时加强教育引导,鼓励公众投诉举报,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的责任意识,增强行业自律,发挥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四)健全机制。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梳理经验做法,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属地监管机制。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乔雷;联系电话:88521845;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张纯臻;联系电话:89136252;联系邮箱:pgzxzcz@163.com。
附件:1.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2.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全面排查情况汇总表
3.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4.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现场检查记录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