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动态调整,形成《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现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书面反馈意见,未反馈或者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
联系人:叶兆木;联系电话:88521845;传真:89181941;
电子邮箱:cqhbjhpc@163.com。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3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分类精准下放”“放管服结合”,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6号)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下列建设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
(一)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北碚区管辖区域及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和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别由北碚区生态环境局以及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审批。
四、对应《目录》,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以下统称区县)涉及的跨区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该建设项目所涉区县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原则上由项目主体工程、主要产排污环节所在区县或者承受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区县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审批部门。跨区县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助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建立环评文件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环评文件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规范审批人员行为。强化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审查,靠前服务,提高评估服务效率,确保环评文件审批质量。
六、各区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力量,强化人员教育培训,配备专业仪器设备,配套相应环境污染物特征因子监测能力,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提供保障。各区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现有基础上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后,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调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程序依法适时调整《目录》。
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台账与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未验先投、久拖不验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纳入日常监管,并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八、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的审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按规定上收其部分或全部环评文件审批权。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0〕9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修订)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目录(2020年修订)
审批层级 项目类别 |
生态环境部 |
市生态环境局 |
区县生态环境局 |
一、农林水利 |
1.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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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二、能源 |
3.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4.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5.电网工程:跨境、跨省(±)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6.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7.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 8.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 |
1.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除外); 2.±400千伏和非跨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220千伏和非跨市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 |
其他 |
三、交通运输 |
9.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项目; 10.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11.内河航运: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
3.运输机场、一类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4.新建、扩建高速公路; 5.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新建铁路项目(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 |
其他 |
四、机械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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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汽车整车制造; 7.电镀项目(含化学镀、阳极氧化及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8.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9.铅蓄电池制造。 |
其他 |
五、轻工纺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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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纸浆制造和造纸(含废纸造纸); 11.有染整工艺的纺织和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纺织。 |
其他 |
六、原材料 |
12.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13.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
12.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 13.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冶炼、氧化铝生产、电解铝生产)、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 14.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15.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16.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除外)、平板玻璃制造。 |
其他 |
17.除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以外的炼油项目,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 18.新建乙烯、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19.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和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除外;煤制品制造除外;其他煤炭加工除外); 20.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肥料制造(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不含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单纯纺丝、单纯丙纶纤维制造的除外);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单纯纺丝的除外);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
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审批本辖区内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17、18项以外的项目;其他区县审批水处理剂等制造、半导体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化学肥料除外的其他肥料制造以及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项目。 | ||
七、城建社会 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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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22.城市轨道交通(不新增占地的停车场改建除外); 23.生活垃圾发电(掺烧生活垃圾发电的除外); 24.跨区县引水工程; 25.专业电镀园区(集中加工区)污水处理设施; 26.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
其他 |
八、核与辐射 |
14.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不包括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15.放射性:铀(钍)矿; 16.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
27.电磁辐射项目:100千瓦以上广播电台、差转台项目;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外的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 28.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使用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甲、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29.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除水井式γ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
其他 |
九、涉密工程 |
17.绝密工程:全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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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十、其他行业 |
18.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罐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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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