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开展2021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按照国家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及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
(一)检查对象。
结合管理需求,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在已获得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原重庆市质监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中确定检查对象。
(二)检查形式及内容。
采用现场检查、监测报告质量抽查、能力验证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运行有效性、环境监测报告质量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检查和监测报告质量抽查工作方案另行制订。
二、能力验证
(一)能力验证的项目和参数。
水中氟化物和硫化物。
(二)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范围。
A类:已取得市市场监管局(原重庆市质监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B类: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且拟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符合A类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符合B类条件的单位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三)能力验证实施。
本次能力验证由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实施,不设补测环节。对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不满意的机构,由辖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核查,并根据核查结论进行处理。具体工作要求及后续处理工作另行发文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畅通、高效、科学的联合监管机制,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应根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二)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参加能力验证,建立健全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于6月30日前对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运行有效性、生态环境监测报告质量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质量控制,着力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结论的公信力。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秦 波,023-89181930;
市市场监管局认监处:胡得友,023-6371269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