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及《重庆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渝无废组〔2019〕1号),进一步优化和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解决小微企业和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难的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降低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目标
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推进解决小微企业、非工业源产生的小量危险废物收运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逐步实现各类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监管的全覆盖,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造成的环境污染,确保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安全。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体系初步建立;到2022年,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全覆盖、利用处置全覆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二、试点单位、收集范围
(一)试点区县(自治县)。
支持辖区内尚未设立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含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尚未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小微企业和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参与试点工作意愿较强的区县(含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自愿申请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
(二)试点单位。
鼓励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收集站点,作为园区基础配套设施;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具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或者参与建设收集站点;鼓励现有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转运站点提升改造建设收集站点。一个区县(自治县)设置一个收集贮存试点单位。
(三)收集范围。
仅限收集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10吨以下的工业污染源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全部非工业污染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其中工业污染源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17)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3个门类中41个行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的工业企业。
(四)收集种类。
仅限收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非特定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其他部分特定危险废物,共19个大类92个小类(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见附表)。
(五)收集规模。
每个试点单位年收集总规模不大于5000吨。
三、试点要求
(一)试点区县(自治县)申报及审查。
1.有意愿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区县(自治县)应于2020年3月19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书,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20日前公布试点区县名单。
2.试点区县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组织完成试点单位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试点单位工作,并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8月31日前督促试点单位完成设施环评、排污许可等相关事项,并及时将申报试点经营许可所需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试点单位申请及审核。
1.试点单位开展选址论证及环评文件审批并完成集中贮存设施建设后,按照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报指南中的有关内容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应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均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文档)。
2.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申报材料及集中贮存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专家技术审查及核查。
3.通过核查的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单位名单,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获得试点资格的单位,可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收集转运活动。
(三)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1.至少有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收集贮存设施建设选址应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中区,贮存面积不小于1000 m2;具有完善的环保手续,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包装容器以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收集贮存易挥发有机废气、汞蒸气的危险废物,应设置贮存面积与收集规模相适应密闭贮存库,并配备相应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防渗材料宜选择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HDPE,厚度不低于2mm),防渗膜上层宜铺设防腐地砖或混凝土(厚度不低于60mm);或采取具备同等防渗效果的工程措施。
3.应采用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
4.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收意向书或者协议书,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吨。
5.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不间断录制作业情形,并记录时间,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所有视频资料经压缩后存储和网络传输,集中联网监控。配备能够满足重庆市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要求的电子计量设备。
6.建立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开展收集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同时应取得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许可。
四、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环境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工作的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以及去向,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要将收集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相应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是积极主动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单位应当服务前移,帮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危险废物精细化“一物一码”管理,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
(二)坚持属地监督管理。
各试点区县要严格试点单位管理,同时发挥区县或园区指导作用,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做到收运及时、服务到位、价格合适、管理规范。
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要将试点单位一并纳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试点企业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对存在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试点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试点要求,暂停试点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