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开州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意见的批复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调整〈开州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因声环境功能区划定类别发生调整的,可依据你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8〕120号),调整声环境监测点位功能区类别。
二、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规定,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的位置与高度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监测点位原则上每五年调整1次。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需调整点位时,应在尽量保留原监测点位的前提下外延加设点位,当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超过50%时,可重新布设监测点位。因此,此次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不宜调整原有声环境监测点位位置,而应在城市建成区新扩展区域增设监测点位。
三、建议在设置“十四五”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时,你区可依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等要求以及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实际,统筹建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联系人:龚 立;电 话:89181930,1364826822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