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确保辐射安全的前提下,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为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主动与医疗机构保持沟通,及时掌握新增用于肺炎诊断的X射线影像设备情况,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辐射安全和防护等相关咨询服务。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也可通过互联网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提交。
四、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辐射安全执法已有计划安排的,可延后到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进行。医疗机构需严格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辐射安全管理情况。
五、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流动,辐射安全许可相关申请、放射源和放射性药物转让审批及相关备案等业务原则上采取邮寄方式办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电话咨询和指导。
联系人:蒋雷;电话:023-88754135,1872572731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