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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兽医主管部门,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分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兽医主管部门,各动物诊疗机构,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为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环境监管,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为动物诊治产生的废物(不含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属于HW01医疗废物(废物代码:900-001-01),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不得非法转移、倾倒及处置。

  二、各动物诊疗机构应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使用后的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应专门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各动物诊疗机构应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及移交等工作,建立医疗废物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应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并做好有关交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转移医疗废物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保证医疗废物的可追溯性。

  三、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对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及处置的工作,其中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分类收运、贮存及处置;处置单位要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过程的管控,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处置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卫生防护;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的转移、贮存及处置情况,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四、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按规定收集、贮存及移交医疗废物。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五、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兽医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相关信息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定期通报给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定期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通报给兽医主管部门。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常玉东    电话:89181879

  市农业农村委  联系人:杜成才    电话:89133938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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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