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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各有关部门(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企业清单。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排查辖区内铅蓄电池生产、再生铅等重点企业,2019年6月25日前,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并报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底,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市铅蓄电池生产、再生铅等重点企业动态管理清单。对列入清单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二)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强化准入管理,禁止无合法再生铅能力的企业拆解废铅蓄电池。将重庆德能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吉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再生铅企业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重点,2020年底前,指导督促再生铅企业依法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用于信息公开,并将实时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将铅蓄电池作为重点商品,持续依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铅蓄电池行为。加强对涉废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集拆解废铅蓄电池、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收废铅蓄电池,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处置酸液,非法接收“倒酸”电池、再生粗铅、铅膏铅板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施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重庆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收集处理体系,到2020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通过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40%;到2025年,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70%;规范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全部安全利用处置。

  (五)加强培训指导。加强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等废铅蓄电池产生源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将废铅蓄电池交送正规收集处理渠道,并纳入相关资质管理或考核评级指标体系。

  (六)实施联合惩戒。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涉废铅蓄电池有关违法企业、人员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让环境违法单位和个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营造良好的环保守法氛围。将废铅蓄电池环境管理纳入市级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地区,开展专项督察,对查实的失职失责行为实施约谈或移交问责。

  (七)强化税务管理。加强对再生铅企业的税收监管,对涉嫌偷逃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开展税务稽查。贯彻落实好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支持利用废铅蓄电池生产再生铅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将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信息全部接入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平台,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逐步实现铅蓄电池生产、运输、销售、废弃、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信息全过程可追溯。

  (九)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废铅蓄电池环境健康危害教育,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政策。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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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