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及《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2号)、《关于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7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19年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发行业及申领时限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重庆市2019年共有14个行业大类19个细分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
(一)2019年8月25日前完成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的细分行业有: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下同);通用工序生活污水集中处置、工业废水集中处置。
(二)2019年9月25日前完成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的细分行业有:肥料制造262、汽车制造361—367、电池制造384、通用工序热力生产和供应443。
(三)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的细分行业有: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乳制品制造144、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146、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酒的制造151、制鞋业195、人造板制造202、木质家具制造211、竹和藤家具制造212、聚氯乙烯、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电力生产441(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的火力发电)、环境治理业772、通用工序电镀设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行业的新建项目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
二、核发机关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7号)规定,国家排污许可证实行市、区县分级核发。由生态环境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的国家排污许可证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核发,其余的新建项目和排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
三、申请程序
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审核、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作出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法律责任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明确2019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排污单位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持有国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相关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其他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入2019年国家排许可管理的14个行业大类19个细分行业的重庆市排污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2019年申领行业类别及管理类别从其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