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扩大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范围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一、补充通知的总体实施时间
2025年8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报废车辆申报时间截止2025年12月31日)
二、补充通知的实施区域
全市范围。
三、补充通知的主要内容
在实施《重庆市国四国三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渝环〔2025〕68号)规定的补贴措施基础上,扩大对提前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的补贴范围。
(一)申请补贴的条件和时间。
1.提前淘汰是指机动车距离国家强制报废期限1年及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前述柴油货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将其车辆交由我市辖区内经市商务委备案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车管部门合法注销。2.在我市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柴油货车。2025 年1月1日后变更到我市的不在补贴范围内。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不在补贴范围内。3.机动车属于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汽车。4.机动车属于轻型货车。5.申请时间 2025 年 8月1日—2025 年 12月31日(补贴资金使用完即止)。车辆报废时间、注销时间和初次申请时间均应在此时间范围内。
(二)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扩围淘汰补贴的审核
对国三排放标准轻型柴油货车扩围淘汰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时,报废车辆在 2025 年 1 月 1 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且当前注册登记地属于我市的,通过审核。其他审核规则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