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实施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管理”“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比例和频次等”。
三是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超大城市(中心城区)行政执法一体化改革方案》明确,“统筹制定本领域中心城区行政检查计划”“到2025年4月,中心城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率达90%以上”“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率达100%”。
二、主要内容
《行政检查计划》包括监管对象、行政检查类别和内容、行政检查频次、工作要求、其他等五个部分。
一是监管对象。对照“执法+监督”系统总体设计,监管对象分为机构类、非机构类。
二是检查类型和内容。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事件核查三类。其中,日常检查以“双随机 一公开”为基本手段和方式,专项检查仅有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2项。事件核查主要是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的核查处理,其中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应企业邀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4种情况可以即时开展检查。
三是行政检查频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环保诚信和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对环保良好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对重点监管和特殊监管对象、环保警示企业每半年检查不超过1次;对环保不良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但根据投诉举报、专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同一企业任何检查组的现场检查结果,原则上在30日内互认,不得再重复检查。
四是工作要求。对计划执行、工作联动、标准程序、审慎包容、科技赋能等提出了要求。其中,明确提出“除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外,原则不在计划外组织涉企专项检查”,要求“中心城区按本计划执行,其他区县可结合本行政检查计划,细化辖区行政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报区县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