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形成了《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月12日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现对其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是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办法》对规范社会监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日常业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文件规定,《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监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需要,2023年,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目的和意义
进一步加强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开展信用风险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促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
四、适用对象
在重庆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
五、核心举措
(一)细化社会监测机构名录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依社会监测机构的申请,将其名录信息及监测活动信息纳入名录管理,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监测力量,更好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全面实现监测活动留痕,为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依据。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内容、方式、违规处理和社会监督等。
(三)深化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建立重庆市社会监测机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信用风险评价,明确了指标体系、评价周期、风险等级、分类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