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意见的通知》解读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意见的通知》解读
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意见的通知》(渝环规〔2023〕5号),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按照《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环办执法〔2023〕7号)中《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省级表现突出集体评审细则》关于“细化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补充通知》。
二、编制情况
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不作整体调整的情况下,以补充通知形式在“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中增加“违反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等文件,裁量因素设“项目环评类型”“设施建设情况”“关键信息情况”“关键内容情况”“验收结论情况”“其他资料情况”等6项,每项设置3个裁量因子。考虑到“弄虚作假”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关键信息情况”“关键内容情况”“验收结论情况”“其他资料情况”4项弄虚作假情形的裁量等级从3起步(个性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取值1至5,取值越大裁量处罚金额越高)。除个性裁量因子外,其他相关要求仍按《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