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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日期: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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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对2019年处罚裁量基准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探索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严格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此次修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执法程序、处罚裁量幅度、执法机构职责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方面规定和精神,严格细化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确保在权由法定的原则下,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二、探索形成川渝行政处罚裁量尺度统一

川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协同协作,在裁量方法上与四川省保持一致。除我市比四川省多出的关于夜间施工噪声和新化学物质等2种违法行为外,其余22种常见违法行为的个性裁量因子均基本一致,共性、修正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完全一致,将推动实现川渝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尺度高度统一。

三、促进权力行使更加规范

本次修订通过裁量方法的调整、裁量因子的增加,能够在全面考虑各类违法因素的基础上,将裁量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弥补了原有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少、处罚幅度跨度大等不足之处,进一步缩小裁量空间、精准裁量结果,从而达到有效约束和规范裁量权的目的。

四、推动服务企业更加精准

本次修订在我局已出台15种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基础上,新增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及时整改的、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全及时整改的、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及时整改的、噪声轻微超标且当日整改的、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按要求整改的等5种轻微免罚情形,整合形成17种轻微免罚情形,进一步助企纾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拓展裁量方法更加灵活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规定了6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下浮20%以内执行;规定了5种从重处罚情形,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上浮10%以内执行。同时,规定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具有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进一步增强裁量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要求。

六、稳步推进长江保护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修订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具体规定,将违反长江保护法生态准入和达标排放规定的行为纳入裁量范围,明确了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有力保障了长江保护工作的实施。

七、坚决落实“双碳”工作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依法加大对“两高”项目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通过提高裁量等级,科学设定裁量因子,严厉打击“两高”项目未批先建、偷排、漏排和超标超总量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力量。

八、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监管制度体系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将违反排污许可证环境违法行为全面纳入裁量范围,细化裁量因子,合理设置裁量等级,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实现了处罚裁量基准与排污许可监管制度有效衔接。

九、聚力打击环境服务违法行为

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繁曝光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参与弄虚作假案例,《裁量基准》聚焦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以及环境监测设备维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等环境服务机构,将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纳入处罚裁量计算范围,进一步规范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推动杜绝行政处罚“一刀切”

坚决贯彻“严”的主基调,在修订中切实通过科学设定裁量因子,明确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情形,合理限制裁量幅度,严格裁量因子选择,进一步限缩行政裁量权行使空间,避免因行政裁量权滥用导致该严不严、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和处罚裁量“一刀切”等问题的出现。


政策原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