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函》(渝环函〔2021〕674号) 的政策解读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函》(渝环函〔2021〕674号)
的政策解读
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函》(渝环函〔2021〕674号)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渝环函〔2020〕517号,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国办函〔2020〕18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指导目录》基础上,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并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及时按程序对《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进行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
据此,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基础上,结合新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组织起草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开始起草《通知》。起草过程中,3次书面征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2次书面征求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意见并召开1次征求意见会;邀请3家法律顾问团队全程参与并逐条进行了审核。其中就秸秆焚烧执法权的归属等问题,多次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并书面征求市司法局意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通知》于2021年12月呈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授权我局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两个部分内容。
(一)正文。从主要内容、修订情况和有关事项说明3个方面对《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予以说明,帮助执法机构及人员更好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其中,有关事项说明针对涉及部门职责交叉的执法领域的事项予以专门说明,进一步厘清了部门职责,明确了职能边界。
(二)《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最大程度上沿用了《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总体框架、体例以及编制规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删减和修改。共包含行政执法事项185项,其中行政处罚170项、行政强制15项。按照环境管理要素分类:共14类,其中:建设项目类8项、许可证类7项、水类11项、大气类38项、噪声类7项、土壤类13项、固废类35项、化学品类4项、畜禽养殖类4项、生态类7项、辐射类35项、环境应急类5项、自动监控类1项、综合类10项。按责任层级分类:市级、区县共有的40项、市级10项、区县135项。
四、变化情况
相较于《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中的行政执法事项总数增加了15项,具体为:修改52项,新增24项,删除9项。涉及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8部新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2部已废止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