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规〔2021〕7号)的政策问答
关于《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规〔2021〕7号)的政策问答
问:为什么修订《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按照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文件要求,原市环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2017〕174号。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从2018年起开展,先后完成2017、2018、2019、2020年度的评价工作。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8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2020年度改革任务推进方案〉的通知》要求,修改完善《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深化四川重庆合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工作方案》《深化四川重庆合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2020年重点任务》要求协同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逐步统一两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应用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渝信用办发〔2021〕1号)等规定,《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被纳入重庆市失信约束措施台账,按照国家部委要求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修订。
问:本《办法》与2017年的《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相比,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调整参评企业范围。将“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市级重点监控企业”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和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是明确第三方评价机构资质。市生态环境科学院不再承担市级参评企业具体评价事务,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委托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环保技术咨询企业等第三方评价机构承办具体评价事务。
三是环境信用等级与国家办法保持一致。环境信用等级以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表示调整为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与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保持一致。
四是增加环境信用修复。按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五条“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的规定,《办法》明确了环境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
五是删除了“红黑名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渝信用办发〔2021〕1号)等规定,将环保不良企业纳入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认定无国家层面依据,属清理范围。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也未规定“红名单”相关内容,故将原办法内的“环保诚信企业纳入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红名单’和将环保不良企业纳入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内容删除。
六是对附表《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进行了修改。一是删除了“排污申报”及“信息提供”两项指标。因排污费改税后,企业不再进行排污申报,故删除“排污申报”指标;因评价信息原则上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为基础,故删除“信息提供”指标。二是增加了“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碳排放权交易”两项扣分指标;三是结合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排污许可证”“排污费或环保税缴纳”“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三项指标的评价项目进行了调整;四是加分项增加了“排污权交易”指标,调整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值,且连续投保三年以上(含),额外再加1分。
问:绿牌、蓝牌、黄牌、红牌分别对应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
答: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其中环保诚信企业以绿牌表示、环保良好企业以蓝牌表示、环保警示企业以黄牌表示、环保不良企业以红牌表示。
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将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部门查询使用,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可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有关部门可以在行政审批、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问:企业评为环保诚信或环保良好企业后就可以“一劳永逸”了吗?
答:不是,评价结果发布后,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其环境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其环境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