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规〔2021〕7号)的政策解读
关于《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规〔2021〕7号)的政策解读
现将《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规〔2021〕7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文件要求,原市环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2017〕174号。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从2018年起开展,先后完成2017、2018、2019、2020年度的评价工作。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8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2020年度改革任务推进方案〉的通知》要求,修改完善《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深化四川重庆合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工作方案》《深化四川重庆合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2020年重点任务》要求协同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逐步统一两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应用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渝信用办发〔2021〕1号)等规定,《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被纳入重庆市失信约束措施台账,按照国家部委要求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修订。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稿)》设总则、评价指标和等级、评价信息来源、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环境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附则八章,共33条,并含附表《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一)总则。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参评企业范围。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参评企业范围规定共十二类企业应当强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在国家出台的试行办法基础上,将“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市级重点监控企业”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和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是确定分级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发布全市统一的评价办法、评价指标、评分方法,并组织实施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或职能管辖区域内区(县)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均可委托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环保技术咨询企业等第三方评价机构承办具体评价事务。
三是细化部门合作。各部门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及时共享环境信用信息。
(二)评价指标和等级。
一是确定评价指标。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加分项等5大项28子项。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的扣分,满足鼓励性指标的加分。
二是确定评价等级。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分诚信企业、良好企业、警示企业、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三是明确“一票否决”情形。明确了“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等十四类“一票否决”情形,企业如发生“一票否决”情形,将直接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三)评价信息来源。
评价信息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为基础,企业全面公开的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依据。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也可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依据。
(四)评价程序。
一是明确评价周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是规定评价程序。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以下程序:确定参评企业→基础信息归集与审核→初评及结果公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复核及现场核查→终评及结果审核→结果上报及公布。
(五)评价结果与共享。
一是明确结果公布的方式与时限。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于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二是实施动态调整。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环境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参评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其环境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三是实现信息共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六)环境信用修复。
明确环境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企业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司法裁判、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环境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申请信用修复前未产生新的违法失信行为,可以向发布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明确对环保诚信可以采取的激励措施10项、环保良好鼓励措施1项,环保警示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9项,环保不良应当采取的惩戒措施10项。
三、相比2017版《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一是调整参评企业范围。将“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市级重点监控企业”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和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是明确第三方评价机构资质。市生态环境科学院不再承担市级参评企业具体评价事务,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委托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环保技术咨询企业等第三方评价机构承办具体评价事务。
三是环境信用等级与国家办法保持一致。环境信用等级以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表示调整为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与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保持一致。
四是增加环境信用修复。按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五条“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的规定,《办法》明确了环境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
五是删除了“红黑名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渝信用办发〔2021〕1号)等规定,将环保不良企业纳入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认定无国家层面依据,属清理范围。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也未规定“红名单”相关内容,故将原办法内的“环保诚信企业纳入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红名单’和将环保不良企业纳入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内容删除。
六是对附表《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进行了修改。一是删除了“排污申报”及“信息提供”两项指标。因排污费改税后,企业不再进行排污申报,故删除“排污申报”指标;因评价信息原则上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为基础,故删除“信息提供”指标。二是增加了“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碳排放权交易”两项扣分指标;三是结合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排污许可证”“排污费或环保税缴纳”“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三项指标的评价项目进行了调整;四是加分项增加了“排污权交易”指标,调整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值,且连续投保三年以上(含),额外再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