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1〕126号)的政策问答
问:继2020年8月修订《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时隔一年多,为什么又对《规定》进行修订?
答:我市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于2020年8月以渝环〔2020〕97号文件印发,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制定。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相比,变化较大;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明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因此,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等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和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告实施。
问:本次《规定》修订后主要有哪些内容的变化?
答:《规定》修订包括正文修改部分和表格修改部分。
在正文修改部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跨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统一由市级审批;二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全面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工作合法合规。
在表格修改部分,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项目类别与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保持一致;二是统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尺度,不再区分项目建设性质(新、改、扩和技术改造);三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上收至市级;四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半导体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行业类别已调整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不再列入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共作出修订27处。
问:北碚区、两江新区及重庆高新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北碚区管辖区域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和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北碚区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