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1〕126号)的政策解读
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1〕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我市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于2020年8月以渝环〔2020〕97号文件印发。党中央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作出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坚决拿下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明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规定,需修订调整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二、修订过程
2021年6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12个市级相关部门以及38个区县(自治县)和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意见,并在市生态环境局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9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了《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送审稿)》。
2021年9月22日,市司法局出具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2021年10月14日,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6个原则,一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有关要求,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全部上收至市级;二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拟上收至市级;三是项目类别与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保持一致;四是统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尺度,不再区分项目建设性质(新、改、扩和技术改造);五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半导体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行业类别已调整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不再列入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拟下放至区县;六是对跨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统一由市级审批。
对比渝环〔2020〕97号文件,本次作出修订27处。其中,涉及审批权限上收1处(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调整说法26处(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半导体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行业类别已调整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不再属于化工,下放至区县审批)。
四、目的意义
《通知》对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