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要求全面应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等制度。同时2020年9月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也明确全面应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为加快推进固体废物信息化建设,提升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拟定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固体废物信息化工作总体范围。
全面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市转移商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年报、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等工作,建立辖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
(二)明确我市“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
一是生态环境部要求危险废物产生量在10吨及以上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对其他产废单位由省市自行确定。我市按照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原则,明确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总量达到10吨及以上的单位、以及上一年度产生量在1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纳入申报范围;逐步推进其他产生量小的工业企业和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下的非工业源单位,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运-处情况,以及备案管理计划;二是明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填报要求。每年3月31日前,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完成危险废物许可证持证单位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每月按时报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表。
(三)明确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要求。自2018年起我市已推进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工作,重点在产废量50吨以上的企业实施,本《通知》对该项工作进一步明确要求,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全面落实危险废物“一物一码”精细化电子联单运行要求,实施全过程管理,逐步推进危险废物精细化信息化的应用,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四)启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工作。为贯彻落实《固废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的管理要求,自2021年起,推进推进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模以上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月台账,并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里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三、执行标准
本《通知》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为指导,全面落实《固废法》、《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
四、适用对象
本《通知》旨在指导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名词解释
本《通知》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