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解读
2020年12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20〕155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加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经2020年11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有关文件废止理由
(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9〕110号)。废止理由:该文件划定的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已不适应当前水环境管理工作要求,故对其予以废止。
(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48号)。废止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从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对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该文件另设置了从业单位必须先进入名录的前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不相一致,故对其予以废止。
(三)《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对举报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实行奖励的通告》(渝环〔2016〕425号)。废止理由:我局已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2020〕73号),故对其予以废止。
(四)《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2017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17〕87号)。废止理由:该文件工作内容已于2017年完成,故对其予以废止。
(五)《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强化措施深入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要求的通知》(渝环〔2017〕208号)。废止理由:一是文件中“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提法不妥,负面清单只能由国家制定,现已改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二是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现已不需单独编制;三是文件中关于“三线一单”、项目准入等规定,已纳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和正在修订的《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等文件中,故对其予以废止。
(六)《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渝环〔2018〕57号)。废止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改为由企业进行自主验收,故对其予以废止。
(七)《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19〕121号)。废止理由:我局已出台新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0〕97号),故对其予以废止。
(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废止理由:该文件中关于禁养区有关政策规定与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不完全一致,且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将纳入计划修订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渝环〔2020〕62号)中,故对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