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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

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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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背景

2017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94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庆实施方案》)。《重庆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改革总体要求和目标、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工作内容、保障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改革方案《重庆实施方案》,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渝环2019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3条,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类别,规定了修复项目的程序和具体要求。

(一)监督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受赔偿权利人指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负责损害修复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损害修复项目,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等确定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项目。具体包括:

1. 赔偿义务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的修复项目(以下简称“原位修复项目”);

2.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替代修复项目(以下简称“替代修复项目”)。

(三)修复程序

1. 实施原位修复项目,主要程序为:

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提请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后评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在本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开修复效果。

2. 实施替代修复项目,主要程序为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资金预算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按相关要求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修复施工单位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修复施工单位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提请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后评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在本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开修复效果。

(四)修复要求

1.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后评估。

2.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后评估认为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预定目标的,原位修复项目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修复方案预定目标继续修复,替代修复项目由替代修复施工单位按照修复方案预定目标继续修复,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3.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意义

管理办法》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程序,对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