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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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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50)以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等法规、文件的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2017174号)。

一、有关背景

2015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要求,要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设总则、评价等级、信息来源、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附则七章,共33条,并含附件《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三、核心举措

1、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以下程序:确定参评企业→基础信息归集与审核→初评及结果公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复核及现场核查→终评及结果审核→结果上报及公布。

2、评价结果运用:规定环保诚信企业激励措施9项、环保良好企业鼓励措施1项,环保警示企业约束措施9项,环保不良企业惩戒措施10项,将环保诚信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纳入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红名单”和“黑名单”。

3、信息共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可以根据相关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文件,结合工作职责,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四、适用对象

下列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强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市级重点监控企业;

(三)区(县)环境保护局公布的区(县)级重点监控企业;

(四)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企业(包括重点排污单位);

(五)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六)从事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危险废物经营、污染土壤治理及其他环保治理的企业;

(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八)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十)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十一)上一年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十二)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三)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级别企业;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

(十五)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五、关键词解释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企业环境行为,是指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单位的环境行为。

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表示。

一票否决,是指在接受评价期间至评价结果公布前,企业有违法犯罪等十四种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